事實勞動關係如何舉證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事實勞動關係如何舉證

作為一名勞動者,我們怎樣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維護自己的權益?雖説,我們國家明確地規定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事實勞動關係是會受到法律的保護的,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説,勞動合同關係會比事實勞動關係更加地合法,而且,當兩者之間,一旦發生了勞動爭議,這也不是一個很好去解決的問題。因此,在面對這樣一個確確實實存在的現實問題上,在事實勞動關係存在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時候,加強自我保護意識,並且要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權利,勞動者在作為弱勢的一方,這就顯得更加地重要。那麼,勞動者究竟如何去證實與用人單位之間確實存在的事實勞動關係呢?我們應當做好以下這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所有能夠用來證明自己作為勞動者與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着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舉個例子,比如,在合同上面有關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達成的聘書或者是協議,其次是在給勞動者發放工資之後留下的工資單,或者是上下班的考勤卡以及工作證,還有平時下發的開會通知,又或者是出差回來進行報銷的報銷單據等等,都可以用來作為證據。

(二)如果可以,儘可能去採集到用人單位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證據。比如説,可以為此作證的證人的證言,以及,用人單位讓勞動者簽訂的有關表格等。

(三)如果用人單位存在着單方面解除或停止勞動關係的證據,一定要留存。

(四)在用人單位存在着意義上的任何行為時,勞動者都可以向有關部門,例如勞動監察部門,去進行舉報或者投訴,並且盡力維護自己的權益,可以要求勞動監察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嚴加改正,情節嚴重的用人單位可以處以罰款。

這樣一系列程序的好處是在於勞動者直接跟用人單位發生衝突的情況被避免了,因此用人單位的間接性報復也就很好地被避免了;而且,行政執法的時間相對於其他方法來説,不僅效率更快,而且時間也相對更短;其次,假如出現了勞動監察部門不作為,在勞動者舉報或者投訴之後,沒有去查處,那麼,勞動者便可以就勞動監察部門的不作為的行為進行行政訴訟,這樣一來的話,勞動監察部門為了避免在行政訴訟中敗訴,就肯定會一絲不苟地、全力以赴地去查處違法的用人單位,所以,作為弱勢方的勞動者,應該且必須要去依靠法律的力量,保護好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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