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欠款逃債的處罰是如何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1W

一、法律對欠款逃債的處罰是如何規定

法律對欠款逃債的處罰是如何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要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是本條關於債權人撤銷權的規定。

二、逃債一般的方法是怎樣的

(一)“脱殼”逃債

1、是指通過公司分立形式,惡意侵害債權人利益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脱殼逃債並不能真正逃避債務。

2、企業分立有兩種形式分別是新設立和派生分立。

3、公司分立的法定程序是首先必須先經公司股東會作出特別決議,然後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最後分立不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4、利用新設分立形式逃債和利用派生分立形式逃債的效力認定: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可向分立之後所設立的所有公司同時主張債權。

(二)兼併和合並逃債

1、我國企業兼併的形式有六種分別是購買式兼併、承擔債務式兼併,行政式兼併、企業自願合併、漸進結合方式和投股式兼併。

(三)破產逃債

1、是指債務人不依法進行破產,隱匿企業財產,造成資不抵債假象進而達到免除債務的目的的逃債方式。

2、《破產法》的撤銷權的構成要件:須是對破產財產有害的行為,即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必須是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的一定期限內所實施的行為,撤銷權須在審判上行使,撤銷權的行使不以主觀上有過錯為條件。

3、撤銷權由清算組申請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予以行使,主要有兩種效力分別是物權性效力和債權性效力。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