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判決後債權人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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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判決後債權人處理辦法

公司經營期間為了使公司資金得以週轉公司以公司名義向銀行或個人借款的行為就會導致公司債務的形成。公司債務是民法中債務概念與公司的簡單組合,是指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包括公司貸款、應付賬款、未付款的採購件等等。公司債務包括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其轉讓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償還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樣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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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處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第十七章
  第一百九十一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第一百九十二條 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一百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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