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關係中連帶債務人有哪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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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對貸款中多個有連帶關係的債務人對債權人有連帶債務責任。為了債權人保證合同債權的實現,連帶債務保證關係中連帶債務人互為保證。那麼在這種保證關係中連帶債務人之間都有哪些責任?跟着小編來看看有關的規定吧。

保證關係中連帶債務人有哪些責任?

含義

連帶責任保證的概念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包括兩層含義:其一,保證人與債權人達成合意,約定明確;其二,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債務不履行,保證人與債務人的責任都不得解除。連帶責任保證的責任承擔履行債務和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是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主債務。在連帶責任保證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屆期沒有履行主債務,在保證實務中,保證人選擇連帶責任保證方式,實際上是保證人放棄了可以享有的先訴抗辯權。因此,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中保證人的責任較重,但其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

從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分類,保證分為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形式。

連帶責任保證的成立方式有兩種情形:

①明確約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②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民法典》第18、19條)。

而一般保證必須明確約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當然,這也是連帶責任保證與一般保證的區別之一。

保證期間是指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連帶保證責任也不例外。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拒絕,這就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效力的積極方面。那麼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沒有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則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的消極效力。

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和民法典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方式。

特點:

連帶責任保證有以下幾方面特點:

1、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作為保證方式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但我國《民法典》規定,如果保證人與保證權人對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沒有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2、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着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

3、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責任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是以放棄先訴抗辯權為前提的。因此,是否具有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最重要區別;保證人代被保證人承擔債務,則是兩種保證的相同之處。當一般保證人放棄抗辯權或不得行使抗辯權時,一般保證實際也就轉變成了連帶責任保證。我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對於保證責任,有一般保證和債務保證。債務保證責任中的保證關係中連帶債務人之間互為保證。債務人之間的責任就是無論個人是否償還債務,對其他未償還的債務人還是履行債務責任,直到所有債務還清。因此保證了債權人的權益,避免受到有人不還債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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