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失蹤會牽連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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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失蹤會牽連家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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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失蹤債務怎麼處理


很多債務人其實並不是真的失蹤,而是故意通過失蹤的方式,將法定的2年訴訟時效期間拖過去後再出現,也就是通過規避法律的方式實現非法目的,這時,債權人就會因為過了訴訟時效期間而失去訴請法院保護的權利,因此破解債務人這種玩失蹤伎倆的招數就是“人為”地將訴訟時效期間拉長。那該怎麼做呢?最好的辦法是向法院起訴。因為《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此訴訟時效期間會隨着當事人的起訴而中斷,其重新開始的時間從整個訴訟程序結束時起算,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將訴訟時效期間拉長。

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法院是會立案的,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33條規定,債務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蹤,債權人起訴要求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傳喚後缺席判決或者按中止訴訟處理,有了判決書後,債權人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這樣就會使債權人的權利得到無限的延伸,在這個過程中,只要債務人一出現,債權人就可以申請法院重新啟動訴訟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其權益將會得到保障,而不會因為過了訴訟時效期間而失去法律保護。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債務人都要藉助起訴的方式來延伸訴訟時效期間的,也有一些例外的情況。因為雖然每個欠條的內容都不一樣,但其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明確註明還款時間;另一類則是對還款時間沒有任何約定的。對於第一類,其訴訟時效期間從約定的還款時間屆滿時計算,且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因此這類應適用前面提到的人為延伸訴訟時效的方法。對於第二類,《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因此,債權人尋求法律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從欠條上簽字日期起的20年內,在這20年內,債權人只要找到債務人,就可以憑藉欠條要求他還款。

也可以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綜上,是關於“債務人提前還款的後果是怎樣的”以及“債務人失蹤債務怎麼處理”的內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通過上文的講述,您可以看出,在實踐中,關於債權債務的糾紛有很多,而對於不同的糾紛,則需要採取不同的解決方案。因此,當您遇到有關債權債務的糾紛時,建議您最好是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找出最佳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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