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時借條的複印件有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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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時借條的複印件有沒有用?

起訴時借條的複印件有沒有用?

1、起訴時借條的複印件是沒有用的,通常情況下,借條複印件證明力不夠,法院處理案件時一般要求原件,欠款方不願意還款時,僅有借條複印件時,該複印件無效,應當收集其他能證明借款事實的證據。

2、根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限定》第六十九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紀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

(5)無正當藉口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二、借條複印件是否有效

借條的複印件的法律效力,根據不同的情況而定的:

1、一般在法院中將複印件作為證據使用的話就會出現兩種情況,第一種就是在複印件與原件進行比對之後確認無誤或是對方對於複印件的證據不表示異議的,那麼複印件就將被採信;第二種情況就是因為複印件無法與原件進行核實或者是遭到對方當事人的質疑而被否定的,也就可能不會採用複印件作為證據。

2、針對於複印件作為證據的情況,也就是説當使用借條的複印件作為證據的話,就需要注意的是複印件是作為的一種間接的證據來產生證明力的,不能因為複印件在真實性上存在瑕疵而將其完全的否定,還有就是作為傳來的複印件作為證據,在特殊的情況下其證明的效力甚至是要高於形式上的原始證據。

3、關於複印件作為證據,在我國的法律中也是有明確規定的,對於無法與原件或者是原物進行核對的複印品或是複製品就不能作為單獨的認定案情事實的依據。但是這樣的規定也並不代表,沒有經過核實的複印件完全的就沒有證明的效力,這樣的規定只是對其證明力進行了有效的約束和規範。也就是説,即使是複印件無法與原件進行比對核實,或是遭到了相關的質疑,但是隻要是按照間接的證據和傳來證據的運用規則對複印件進行查證,仍然也是能夠被採信的。

若是債權人在保管借條的過程之中,不慎將借條的原件遺失,那麼在遇到債務人不願意還錢的情形,只能是採取合法的方式收集其他能夠證據債務關係確實存在的證據之後,才能向當地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若是證據不足,可能會導致無法採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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