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中止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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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權

代位權訴訟中止原因是什麼

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訴訟中止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訴訟程序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種法律制度。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審判實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予以中止:

1、作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作為原告的自然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三、代位權訴訟中止原因

訴訟中止,是指民事訴訟程序的中途暫時停止。造成訴訟程序中途停止的原因有: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蔘加訴訟

這種案件往往涉及財產關係。當其有繼承人可等時,訴訟中止實屬必要。若繼承人表示願意繼承則發生訴訟權利義務承擔事實,繼承人將以新的當事人身份進入訴訟;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則訴訟不宜再繼續進行。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當事人在訴訟中途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具有突發性,確定法定代理人有一個過程,暫時停止訴訟程序勢在必然。

(三)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不可抗拒的事由系非人力能預料、抗衡的事由,如地震、洪水、塌方造成交通中斷,致使當事人無法出庭。

(四)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這是指另一案的審理結果對本案有預決性,必須待另一案確定後,本案才能進行審理。另一案可能是刑事案件也可能是行政案件,還可能是其他民事、海事或海商案件。中止訴訟可以避免重複勞動或在相同問題上出現矛盾的判決。

(五)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後,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行政負責人即喪失其代表資格,等待新的權利義務承受人加入訴訟有一個過程,故須中止訴訟。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這是一個彈性規定,以利於解決審判實踐中出現的上列五種中止訴訟情形之外的特殊情況。審判人員在掌握時不能隨心所欲,必須符合中止訴訟的基本條件。如借貸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時,債務人下落不明或審理中途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經缺席審理仍難以查明借貸關係的,即可裁定中止訴訟。

訴訟中止原因消除後,原訴訟程序繼續進行。訴訟中止使用裁定書。訴訟程序繼續進行時,原中止訴訟的裁定自然失去法律效力。

對於代位權訴訟中止的原因,可能是一方當事人死亡要其繼承人蔘加訴訟或者是,一方當事人因遇到不能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比如地震,洪水等使當事人無法出庭等其他原因使當事人代位權訴訟中止。如果訴訟中止原因解決後,原來的代位權訴訟程序仍然可以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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