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共同訴訟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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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代位訴訟

代位權共同訴訟是什麼

代位權訴訟作為一種有效的債的保全措施,即:“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依照這一規定,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通過法院予以主張,也即應當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訴訟。簡而言之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追索權時,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的債務人,並要求其還債的一種訴訟活動。

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含兩人)以上的訴訟。在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糾紛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為兩人以上,形成訴訟時,原告或被告一方或雙方均是多數,這就形成了一種特殊的訴訟形態——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屬於訴的合併,其意義在於簡化訴訟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處理上作出矛盾的判決。

二、代位權共同訴訟是什麼

《合同法解釋》第16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這種情況,稱之為“多數債權人之代位權訴訟”。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本人,並且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行使。當某一債權人已行使代位權後,其他債權人不得就同一權利再次行使代位權。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將債權人作為共同原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時候,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違反此項注意義務造成損失,應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我們知道當針對同一個標的提起代位訴訟的當事人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這就涉及到代位權共同訴訟了。《合同法解釋》第16條規定了遇到此種情況,“多數債權人之代位權訴訟”可以依法進行合併審理,這也就是我們説的“多數債權人之代位權訴訟”。在這裏,小編提醒大家,一定要運用好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當自己的權益收到損害時,一定要勇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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