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開除代通知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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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開除代通知金嗎?

試用期內開除代通知金,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職工患病或者因公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也不能勝任,試用期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經過培訓,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改變的。單位應當提前告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解除合同要提前通知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很多種,但適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卻只有3種。該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無論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還是經濟性裁員,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須適用代通知金。因此,有的勞動者在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賠償金時,一併主張代通知金,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用人單位支付試用期的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見習期或試用期是勞動者開始履行新的勞動合同、從事新職業的適應期。在勞動合同訂立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勞動技術熟練程度等情況不甚瞭解,同時勞動者對其所從事的崗位的瞭解也需一段時間,因此,將勞動者從事新工種時剛開始的一段時間規定為試用期或見習期是有必要的。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5條第2款規定,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後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根據這一規定,單位可以自行確定見習期、試用期的工資待遇,但是仍應以不違反勞動法為前提。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也同樣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的勞動,依法應享受勞動法規定的工資權。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二、試用期內被辭退有補償嗎

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需要,則經濟補償金是多少?

綜上所述,試用期內開除代通知金,試用期,單位應當提前通知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員工有權要求賠償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按照職工一個月的工資支付,試用期內單位支付的工資不能對於最低工資標準,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職工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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