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之訴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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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權之訴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撤銷權之訴司法解釋

最高法院在《關於適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以下簡稱為解釋)中對如何適用好撤銷權作了解釋。

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樣規定一是明確了管轄,防止亂爭管轄;二是便於在發生法律效力後的執行,同時也可以更好地防止原告亂用訴權,惡意訴訟。

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因為撤銷權的審判結果關係到受益人或受讓人的利益,該受益人或受讓人有獨立請求權,如果不將其列為第三人就等於剝奪了其上訴權。而且在這類訴訟中只有受益人或受讓人蔘加才能查清撤銷權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合法,是否應予支持。

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者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由於債權人所主張的債權的大小不同,可能只主張撤銷放棄債權即可,也可能需要對另外的轉讓財產也請求撤銷,或者是隻撤銷部分就可以滿足自己的債權的實現。因此,法院應該按照債權人的請求去審理,不應該自行決定審理的範圍。此外這種解釋明確了法院依法撤銷行為,自該行為開始即無效。第三人因該行為所獲得的一切利益也都歸於無效。

該條解釋同時又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如果不同的原告,請求撤銷的標的是兩個以上標的,其中有的標的是共同的,也應該併案審理。審理後對起訴正確有理的予以支持,不正確的不予支持。這時需要注意,必須是同一被告同時又是同一標的,如果是同一被告但不是同一標的就不能併案審理。因為他的請求標的不同涉及的法律關係也不同。

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這條對《合同法》中關於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要費用的範圍和承擔作了進一步更為明確的解釋。合同法只規定“必要和”,解釋進一步將“必要費用”明確為“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是否必要由法院判斷。同時由於在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和低價處理財產中有些作為第三人是明知或者應知的,也就是説這些第三人有的是和債務人一起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的,因而是有過錯的。因此,最高法院規定讓這些第三人分擔必要費用,也是正確的。

二、行使撤銷權的條件

根據我國《合同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務人在客觀上實施危害債權的行為。該危害債權的行為,是指在客觀結果上將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因而妨害債權實現的行為。根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539條的規定,該行為包括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2、債務人的行為是以財產為標的的。對於非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因與保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無關,債權人不得為撤銷權。

3、債務人之行為繫有償行為時,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受益人惡意為條件。受益人的惡意,是指受益人在受益時知道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之事實。我國《民法典》第539條也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債權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4、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並且,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針對的債務人行為須是債的關係成立後發生並且仍繼續有效存在的行為。

以上就是小編提供的撤銷權之訴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撤銷權的管轄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在撤銷權之訴中,債務人為被告,而受讓人或者受益人應為有請求權的第三人。而撤銷權的行使也應滿足一定的條件,應該注意的是,如果受益人並沒有惡意取得財產,法院不會判定撤銷權成立,債權人只能以其他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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