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司法解釋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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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範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維護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執行異議之訴司法解釋有什麼

執行異議包括執行行為異議和執行標的異議。執行行為異議是在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時,要求法院變更或停止執行的行為,是對執行程序的不服,以撤銷或更正執行行為為目的。執行標的異議則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被執行財產部分或全部主張權利,要求法院停止或變更執行的請求。

而執行異議之訴是案外人提起執行標的異議,法院對該異議作出裁定後,案外第三人或當事人對該裁定不服且與原判決、裁定的實體內容無關的,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的訴訟,是以案外人執行標的異議為前置程序的訴訟。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須具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解釋》)第三百零五條規定: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

執行異議之訴:

第三百零四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第三百零五條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條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二)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七條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條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案外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總的來説,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執行異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對案件的審理有一定異議的,當事人應該自受理之日起的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和。如果是由外人來提出異議的,則必須滿足某些相關的條件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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