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為履行與指示交付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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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代為履行與指示交付規定是什麼?

第三人代為履行與指示交付規定是什麼?

第三人代為履行與指示交付規定是當動產是被第3個人進行佔有的時候,一般情況下將這種返還請求的權利讓與給受讓人的話,就進行了指示交付,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是指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佔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

1、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

2、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佔有人

特點:買賣在前,交付在後,他人交付。

例如:張三將自己的自行車出租給李四使用,租期一個月,租賃期未滿之時,又將該自行車出賣給王五,由於租期未滿,自行車尚由李四合法使用,為使得王五取得該自行車的所有權,張三對李四講:待租賃期限屆滿,你直接把自行車交給王五;同時對王五講:待租賃期限屆滿,你直接向李四索要自行車。

二、交付方式

交付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現實交付、簡單交付、佔有改定、指示交付、擬製交付。

現實交付,即出賣人將標的物置於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是標的物直接佔有的移轉,此為交付的常態。

簡單交付,即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經通過租賃、借用、保管等合同關係實際佔有標的物,標的物的交付繫於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佔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佔有,但在物權讓與合同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讓與,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支付。

擬製交付,即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倉單、提單)交與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

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在進行相關的所有權轉移的時候,必須要經過交付或者是過户的,這樣一種方式不同類型是不一樣的,動產必須要執行交付,這種交互的話可以是指示交付,也就是完全不用現實的,將所有的東西都面對面的傳授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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