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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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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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怠於行使的權利須具有可代為性,必須是不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比如:

1、與人格和身份相關的債權不可代為;

2、專屬於債務人的財產權不可代為,如基於扶養、贍養、繼承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

3、專屬於自然人的債權不可代為,如退休金、養老金、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


  代位權行使必須有的條件包括以上列舉的條款,這些都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條款,必須滿足以上條款才能進行代位權訴訟,代位權訴訟的行使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但只要滿足條件可以直接進行代位權訴訟,不需要得到債務人和第三人的允許。更多法律知識歡迎諮詢律師365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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