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員工參與民間借貸怎麼處罰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7W
民間貸款相信大家都很熟悉,提到這個詞,大多數的人第一時間想到的肯定是利息,而且是高額的利息,因此就出現了一大批人蔘與到民間的借貸中,以賺取高額的利息。但是想要借貸給別人,首先自己手裏要有一定的資金,如果沒有怎麼辦呢?這時就在許多人把主意打到了銀行貸款上,因為銀行貸款利息低,額度大,還容易獲批。在這批人中,不乏部分銀行職員,他們利用對貸款流程的熟悉和工作之便,相比之下更容易。那麼銀行職員是否可以參與民間借貸活動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國銀監會有明確規定,銀行員工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民間借貸活動,一經發現,做開除處罰。
銀行業從業人員需要謹記以下八項規定不得違反:
1、不得以任何方式(如提高存率、私下向存款人支付費用等)誘惑存款人存儲;
2、不能以任何形勢參加或組織非法集資活動;
3、不得介紹他人蔘與民間借貸活動;
4、不得私自代替客户參與任何投資和購買理財產品;
5、不能借用自己或者客户的賬户為他人過渡資金;
6、不得借用客户的賬户為自己或者其他銀行從業人員過渡資金;
7、銀行員工不得舉辦和參與典當行業的經營,不得開設貸款公司等機構;
8、不能為民間借貸做資金擔保。
那麼為什麼要禁止銀行工作人員參與民間借貸呢?它有什麼危險?
首先,對銀行來説,其工作人員一旦參與民間貸款與融資,那麼很有可能會捲入該銀行的信貸資金,對銀行的信用造成損害;其次,銀行員工參與民間借貸,大多都是憑藉自己在銀行工作的身份和便利,一旦東窗事發,説明該銀行在內部管理方面出現了問題,有不可推卸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