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糾紛拆遷安置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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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拆遷安置房在一定期限內限制交易的,因此,在限制交易起進行安置房買賣,無法辦理產權過户登記,從法律上來説,安置房所有權還是屬於原房主。但是,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原房主已經將房屋交付給購房者,購房者已實際佔有使用,之後又產生糾紛的,購房者可以訴請法院支持強制過户,如果房屋尚未交付,出售一方違約的,可以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好了,關於這個問題就為大家解答到這裏。瞭解更多信息,請搜索本站諮詢張瑞建律師。

房屋拆遷糾紛拆遷安置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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