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行使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 撤銷權什麼情況下可以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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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是一種權利,需要妥善運用,當然擁有撤銷權的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也可以選擇放棄行使。我們需要知道撤銷權行使的構成要件是什麼?撤銷權什麼情況下可以消滅?小編會為大家做出解析,請仔細閲讀。 

撤銷權行使的構成要件是什麼?撤銷權什麼情況下可以消滅?

一、撤銷權行使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

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條件。

2、債務人作出無償或明顯不合理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

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客觀條件。這裏的財產處分行為僅指法律上的處分行為而不涵蓋事實上的財產處分行為,主要包括轉讓財產、拋棄財產、免除債務、在財產上設定抵押等。同時,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必須成立並生效,如果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不成立或無效,債權人則失去行使撤銷權的對象。

3、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有害於債權的實現

只有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有害於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所謂有害於債權的實現是指債務人在實施處分財產的行為後,不具有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清償能力。如果債務人即便無償或以不合理低價處分財產,但其仍具備債權的清償能力,則不能認定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有害於債權的實現。

4、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需以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只能以自身享有的債權為基礎提起撤銷權之訴,撤銷的財產處分行為的範圍也只能及於債權的範圍。

二、撤銷權什麼情況下可以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權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

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有權撤銷合同,但是當事人的這種撤銷權並非是沒有任何限制的,也就是説,撤銷權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因為,可撤銷的合同往往只涉及當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如果當事人自願接受此種合同的後果,則法律就會讓此種合同有效。然而,如果撤銷權人長期不行使其權利,不主張撤銷合同,就會讓合同長期處於不穩定的狀態,這即不利於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也不利於加快交易的發展;同時還可能使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在判斷是否准予撤銷時,由於時間太長無法作出正確的判斷。正是基於此種考慮,各國的立法往往都明確規定撤銷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如果超過了此期限還不行使,撤銷權人就會失去撤銷合同的權利,該合同有效。民法通則雖然對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作出了規定,但是對撤銷的期限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為1年,也就是説在這1年期限內,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必須行使其撤銷權,否則,該當事人就失去了撤銷合同的權利,那麼當事人就必須接受合同的約束,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對於何時起算該期限,本條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為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期限,也就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開始計算撤銷權的行使期間。

本規定中的“1年”是除斥期間,而不是訴訟時效。也就是説,在此期間內,不存在期間的中斷或者中止的問題,這“1年”是一個不變的期間,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不能要求延長該期間。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

撤銷權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的一種權利,因此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也可以放棄撤銷權。本條第二項對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放棄撤銷權的方式作出了規定,當事人可以以兩種方式放棄撤銷權:第一種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以明示的方式放棄撤銷權的行為是很典型的對權利的處分的方式。放棄撤銷權的明確表示可以是用口頭的方法明確表示,也可以是用書面的方法明確表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構成對撤銷權的放棄。第二種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放棄了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在放棄其具有的撤銷權時,並不一定要向當事人明確表示,他也可以以自己的行為來放棄該撤銷權,如該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時,自動履行了合同中規定的義務或者向對方要求合同中規定的債權。還比如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對方當事人違約而不是申請撤銷合同等都是對撤銷權放棄的行為。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了其願意接受合同的約束,放棄了按法律應當享有的撤銷權。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放棄撤銷權後,造成的法律效果就是,該撤銷權消滅,合同產生絕對的效力,該當事人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要求撤銷該合同,而應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就構成違約。

債務人放棄財務或者低價處理產品時,對債權人會產生一定的損害,債權人可以行使自己的債權中撤銷權,從而保護自己的權利。撤銷權行使的構成要件小編做了詳細整理,但是撤銷權也是可以消滅的,債權人需要仔細瞭解。希望小編的回答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他問題,請在線諮詢365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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