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債權人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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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債權人撤銷權消滅?

隨着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債務雙方確定債務關係後,如果債務人違約,債權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撤銷權,維護自身權益。但是也存在着超過規定時限,債權人撤銷權消滅的情況,許多人不瞭解這一情況的具體條件是什麼,今天就由本站的小編來為大家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一、什麼是債權人的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因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系無償行為抑或有償行為而有不同。在無償行為場合,只需具備客觀要件;而在有償行為的情況下,則必須同時具備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

應注意的是,在具體判斷是否構成詐害行為時,通常理論上所説的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僅應作為一般論,不應機械地套用。應當對行為的主觀狀態、客觀狀態以及行為的效果等因素全面把握,進行有機的綜合的判斷。

二、撤銷權在什麼情況下消滅

撤銷權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撤銷權人只能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撤銷合同的決定。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權人只能是可變更或者可撤銷合同中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

(一)依我國合同法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二)撤銷權消滅的形式

1、在法定的行使期間裏撤銷權人未曾行使撤銷權,則該撤銷權歸於消滅。各國對於撤銷權的行使期間都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規定該種權利必須在一定的期間內行使,一旦該期間經過,則撤銷權亦歸於消滅,不能夠再行使。撤銷權行使的法定期間便是1年,該期間是固定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即除斥期間。該1年的法定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開始計算(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欺詐之日起計算),如若撤銷權人在此期限內不行使撤銷權,那麼撤銷權因期間的經過而消滅,相應的,可撤銷合同亦變成有效合同。如前所述,對於撤銷的事由還應做進一步的具體劃分,即區分欺詐與受脅迫之間對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應該做不同的起算。

2、撤銷權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放棄撤銷權,該撤銷權消滅。此乃撤銷權消滅的另一個重要原因。由於撤銷權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因而對於撤銷權能否被放棄,理論上仍然存在較大的爭議,筆者認為撤銷權人能夠放棄其撤銷權。權利最大的特點就是權利人可以放棄其權利,如果不能放棄,那權利亦不能稱之為權利了。因此,撤銷權作為撤銷權人享有的專屬權利,撤銷權人在擁有行使權利的同時當然地亦擁有放棄行使的權利。在可撤銷合同之中,可能由於存在多方面的原因,撤銷權人會選擇放棄行使撤銷權,這是撤銷權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應當尊重。

總而言之,債權人撤銷權消滅的情況我國法律都有相關的規定,一般來説在當事人沒有提出放棄撤銷權之前都是有效的,要注意的是時限問題,這裏的時限是以債權的時限為主的。同時我們在行使撤銷權時要注意當前情況是否滿足行使撤銷權的條件,如果不滿足,撤銷權是不能夠行使的。小編提醒,對於撤銷權消失的情況比較複雜,一般來説諮詢相關律師較為穩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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