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撤銷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行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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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生活中把手頭擁有的房屋賣出去,即二手房買賣,需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除了房屋買賣,還有車輛買賣,工藝品買賣,土地買賣等等各種買賣都要簽訂買賣合同,如果簽訂的合同是違背對方真實意願的情況下籤訂的,受損害方可以對合同行使撤銷權,那麼買賣合同撤銷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行使呢?本站問你解答。

買賣合同撤銷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行使呢

買賣合同撤銷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行使呢

縱觀民法典對撤銷權行使的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可以對合同行使撤銷權: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3、合同一方當事人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可以行使撤銷權。

4、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實施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上述第一、二兩種情況,系無訂立合同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相對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第三種情形是違背意思表示真實原則,可行使撤銷權。第四種情形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可行使撤銷權。所以,《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況有4種,然而有些教科書和學者的理解上,只把上述第四種情況作為撤銷權的行使,這是不完整的,導致審判實踐中,理解發生分歧,適用法律產生矛盾。

《民法典》規定的上述四種撤銷權的主體及行使條件分析來看,有其不同之處。

(1)行使主體有兩種情況,一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包括上述第1、2、3種情況;二是合同以外的權利受損害的第三人,為上述第4種情況。

(2)實施撤銷權的主體,必須以權利人的權利受損害或足以受損的權利人自己的名義申請行使。

(3)從行使撤銷權的條件分析,或者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實施了損害或足以損害另一方當事人或第三人(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的行為。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以上是關於買賣合同撤銷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行使的解答。簽訂合同的雙方要遵守法律法規,手段和約定的條款要合法,因此法律保護不平等的違背誠信的或者有失公平的特殊情況下籤訂的合同可以進行撤銷,依法保護受損害人的合法利益。如果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到法院提起上訴。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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