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行使方式通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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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是在民事訴訟中由訴訟當事人行使的權利,其像是的目的就是撤銷訴訟,那麼在現實生活中,撤銷權的行使方式通知有哪些呢,可能會有很多人都不太瞭解,那麼接下來,本站的小編就帶大家來普及一下撤銷權的行使方式通知等方面的相關法律知識

撤銷權的行使方式通知有哪些?

一、撤銷權的行使方式

(一)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權

民法典》中規定了幾種合同是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此種撤銷權需通過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行使。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與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的撤銷權

對於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效力待定的合同,相對人享有撤銷權。此種撤銷權只需私下行使即可,不需要通過訴訟。

(三)債權人的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或者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也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法院撤銷。

(四)遺囑的撤銷權

遺囑人可以撤銷自己所立的遺囑,但是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此種撤銷權的行使私下進行即可,無需通過法院訴訟。

(五)可撤銷婚姻的撤銷權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此種撤銷權的行使是通過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兩種途徑皆可。

(六)贈與合同的撤銷權

贈與合同中的撤銷權分兩種。

1、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此為任意撤銷權。

2、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近親屬的、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此為法定撤銷權。以上撤銷的行使,通知對方即可。

(七)業主的撤銷權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八)股東的撤銷權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九)撤銷權受除斥期間的限制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一年內未行使,或者明確表示自己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歸於消滅

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方式還是要具體事情具體分析,從理論上講,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方式,既可採取明示的方式,也可採取默示的方式,還可以通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行使權利。關鍵還是要看贈與人是否具備行使法定撤銷權的條件,如果具備的話,就可以推定其行使的是撤銷權,如果不具備,則不能認定為撤銷的行為,而應認定為預期違約行為。

上述內容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的有關撤銷權行使方式的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解決了撤銷權的行使方式通知有哪些這一疑問,在現實生活中撤銷權也分佈在各個方面,每個不同類型的民事訴訟案件中,都有可能會涉及到撤銷權的使用,有的是因為誤會行使,有的是因為理虧行使,總之在訴訟案件中少不了撤銷權的行使,上述內容中小編整理了很多中民事訴訟類型中的撤銷權的行使方式,僅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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