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幾年內行使有效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52條第1項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一年期限,屬於撤銷權消滅的除斥期間。除斥期間就是權利存續的期間,即在此期間內權利存在,超過此期間權利消滅。從超過此期間權利消滅的角度來説,除斥期間也是權利消滅的期間。

撤銷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幾年內行使有效

除斥期間的起算日期的確定可區分兩種情況:

1、一方以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撤銷權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起算。因為在這些情況下,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當時就會知道脅迫、乘人之危的情況即撤銷事由的存在,而倘若不知道,就談不上脅迫或者乘人之危問題。

2、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以及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和顯失公平的合同,自當事人知道、應當知道被欺詐,或者知道、應當知道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事實之日起算。所謂應當知道,包括根據當時的環境和條件,當事人應當知道事由的存在,即使不知道,也是由於有過錯。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屬於撤銷權人享有的民事權利,是否行使該權利是撤銷權人的自由,撤銷權人放棄撤銷權的,法律不予干涉。因而我國《民法典》第152條第3項將“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作為撤銷權消滅的事由之一。撤銷權人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的,應當向相對人表示:以行為放棄撤銷權的,自行為完成之日起產生放棄的效力。

從文中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撤銷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有效。如果債權人在一年有效期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則撤銷權消滅,也就代表着債權人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權利了。因此,債權人一定要把握好時效期限,最好儘早行使自己的權利,以免被耽誤就不好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