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採用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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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採用的形式有哪些
(1) 企業集資型借貸。企業集資型借貸主要分為企業集資和社會集資。企業集資,主要是企業向股東、職工借債或以入股的方式籌措資金,以滿足生產經營的需要。也有部分企業向員工收取所謂“工作保證金”,一方面穩定員工工作和防範經營風險,另一方面也達到集資的目的;還有些企業委託職工以個人名義,用個人房產作抵押取得貸款後由企業使用,利息由企業支付;企業集資的利率、股息一般相當或略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2)低利率互助型借貸。這種形式也就是民間常見的“幫困濟貧”,主要是城鄉居民、個體私營企業主之間用自有閒置資金進行的無償或有償的相互借貸行為。
(3)不規範的中介借貸。這些中介公司對外公開的身份是 “投資諮詢”、“投資顧問”、“投資管理”、“財務管理”和“財務顧問”公司等,它們藉助於正規中介機構的融資行為或以非正規中介機構為依託進行民間借貸。
(4) 發放高息型借貸。這種借貸的融資主體主要是個體及民營中小企業,以關係和信譽為基礎,籌措資金多用於生產資金的週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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