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案件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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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人民調解、強制執行、仲裁、督促程序和支付令、訴訟、訴訟調解和仲裁調解。

民間借貸案件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自行協商解決借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雙方糾紛,如果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那糾紛就解決了,這種方式成本最低,也不容易激化矛盾。

2、人民調解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規範為依據,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説,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2.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

3.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

4.自主表達意願、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履行的義務1.如實陳述糾紛事實;2.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3.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人民調解的效力口頭調解協議自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注:人民調解一般適用於一些借貸金額不大,發生在朋友、親戚、鄰里之間的簡單民間借貸,如果選擇訴訟等方式來解決糾紛,可能會將矛盾激化,因此,人民調解比較適合解決這類糾紛。

5.強制執行公證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是法律賦予公證機關的一項特殊職能,是國家強制力在公證活動中的體現,是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債務人自願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對以給付為內容的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不經過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實現債權。所謂公證債權文書,即是指經過公證程序公證的債權文書。從其是否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來看,公證債權文書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另一類是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即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對其需要符合的條件和具體範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了嚴格的限定。

綜上所述,民借貸的矛盾案例特別多,很多都是雙方無法協商解決的,這個時候就要上訴法院來解決了,這些案例都説明了在朋友之間借貸的時候一定要寫好借條或者合同等事項以免日後發生的矛盾,若是借款人強制不還款的話,法院是有權利強制執行的,來維護公民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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