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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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生效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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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的法律效力

1、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
(2)從權利隨之轉移。
(3)讓與人應將債權證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讓人,並告知受讓人行使合同權利所必須的一切情況。
(4)讓與人對其讓其的債權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2、債權轉讓的外部效力是指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具體表現為以下幾點:
(1)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以債權轉讓通知為準,該通知不得遲於債務履行期。
(2)表見讓與的效力。當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事項通知債務人後,即使讓與並未發生或者讓與無效,債務人基於對轉讓事實的信賴而向該第三人所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為表見讓與。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債務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讓人抵消。如果對受讓也享有債權,也可以直接主張和受讓抵消。
《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概括轉讓的效力】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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