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合同抗辯權如何行使?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9W

現實中大部分合同都是有償合同,雙方各自負有義務,而有些合同則比較特殊,合同中承擔義務的只有一方,另一方享受權利,像贈與合同就是典型的無償合同。即便是這樣的合同中,當出現對合同當事人不利情況適,其也可以行使抗辯權。那麼無償合同抗辯權如何行使?下面小編簡單給大家講一講。

無償合同抗辯權如何行使?

一、無償合同抗辯權如何行使?

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抗辯權的效力體現在哪些方面?

1、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先給付義務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就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至於擔保的類型則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質押等。

2、先給付義務人解除合同

按民法典規定,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後,後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給付義務人通知後給付義務人,通知到達時發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後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與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效力。

3、後給付義務人的行為構成違約時,應負違約責任。

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適用條件,即取得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辯權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何種影響,這就是不安抗辯權的效力。根據後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是否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可將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劃分為兩個層次。

由此可見,在贈與合同這類無償合同中,當受讓方違背了當初的承諾和合同約定,贈與方有權行使無償合同抗辯權,提出合同中止履行,拒絕贈與。這個過程包括兩個階段,一個是合同中止階段,另一個是合同解除階段。當抗辯權行使後,一方並沒有採取措施積極改變,則合同面臨解除的情況。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