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已過的抗辯權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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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已過的抗辯權如何行使

請求權已過的抗辯權如何行使

法律上面有很多相關的深刻術語,不同的術語有不一樣的要求以及規則。那麼對於抗辯權以及請求權之間又有什麼樣的相關聯繫?

{子問題開始}什麼是抗辯權

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在現代民法中,學者對抗辯權有不同的定義。台灣民法學者洪遜欣先生認為,抗辯權是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尤其是拒絕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的對抗權。梅仲協先生認為,抗辯權就是因請求權人行使權利,義務人有可以拒絕其應為給付的權利。而另一位學者鄭玉波先生則認為,抗辯權屬於廣義的形成權,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但又不以請求權為限,對於其他權利的行使,也可抗辯。大陸民法學者中有人認為抗辯權是能夠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也有人認為,抗辯權是對相對人的請求加以拒絕的權利。 還有人認為,抗辯權是指權利人用以對抗他人請求權或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從以上學者對抗辯權所下的定義可以看出,抗辯權的概念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及我國《民法典》、《民法典》均未對抗辯權下一個明確的定義。只有我國的《民法典》第二十條第二款對抗辯權做了明確的規定,它將抗辯權定義為:“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很顯然,這是從狹義的角度給抗辯權所下的定義。本文將要討論的正是狹義上的抗辯權。狹義上的抗辯權即包括: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保證中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合同法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順序履行抗辯權。

{子問題開始}同時履行抗辯權的作用

{子問題開始}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的存在主要有下列三大作用:

{子問題開始}1、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益,維護當事人的權利

既然雙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對等的且相互牽連的,則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債務而要求對方履行的,意味着只享有權力不承擔義務;這顯然與公平的觀念背道而馳,至於一方當事人僅提供部分履行、瑕疵履行,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絕履行,亦應以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來審查之。

{子問題開始}2、維護交易秩序

同時履行抗辯權允許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時,可以拒絕履行,這直接關係到雙方能否依照合同來履行義務的問題,因此當事人不能隨意行使此種權利。在實踐中,經常發生一方在另一方僅有輕微違約的情況下便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或以各種理由拒絕對方的履行,或同時拒不履行自己的義務等等,這就妨礙了合同的正常履行,嚴重影響了交易秩序。因此,需要明確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對拒絕履行的權利的濫用做出嚴格的限制。還要看到,同時履行抗辯權允許一方在他方未為履行以前,可以拒絕自己的履行,從而有利於督促對方履行義務,並有利於維護交易秩序。

{子問題開始}3、增進對方的協作

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與債權人對債務的履行和權利的行使,都負有相互協作的義務。相互協作不僅有利於債務的正確行使,而且也有利於雙方當事人建立合作伙伴關係,進而促進交易的增長。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中國《民法典》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這一制度的確立,對於鼓勵交易、保障交易安全,規範合同當事人的交易,平衡當事入之間的權益、維護交易秩序,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着積極的意義。同時對於完善中國合同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子問題開始}過期的債權的抗辯權是如何行使的?

1、時效抗辯權在性質上屬於消滅抗辯權或永久抗辯權,其行使的結果是權利人的請求權絕對地喪失。同時,既然屬於抗辯權,就決定了它只是防禦性的、消極性的權利,只有在權利人提出請求時才能予以對抗,自身不具有積極性與主動性。

2、時效抗辯權的行使主體原則上只能是義務人及其繼承人,但下列厲害關係人也可以行使:

(1)保證人可以行使屬於主債務人的抗辯權,即使在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權的情況下,保證人仍然可以行使;

(2)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的喪失時效完成,其他債務人就該債務人應分擔的部分,有權予以抗辯。

3、時效抗辯權的行使規則。

(1) 抗辯權的行使方法須以意思表示為之,明示或默示均可,但義務人為抗辯意思時只能以訴訟時效完成為理由。所謂以訴訟時效完成為理由,不一定要使用訴訟時效完成的字樣,也不必引用訴訟時效的法條,只要拒絕給付的意思表示是以請求權時間超過而不得再為行使即可。

(2)辯權行使的場合,可以是訴外行使,也可以是在訴訟中行使。

(3)抗辯權行使的時間,如為訴訟中行使,一審、二審均無不可,但在再審時不應准許,因為一審、二審未提出時,可視為拋棄時效利益。

(4) 抗辯權行使後,義務人仍然可以將其撤回,即允許抗辯權人放棄抗辯的效果。

(5)抗辯權的行使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自己的抗辯權而進行惡意的抗辯。比如,債務人以欺詐手段妨礙權利人中斷時效,致使時效完成後以時效為由進行抗辯,即應禁止。

請求權的類別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是相對權的典範,即僅僅相對於某個特定的人產生效力。債權不等同於請求權,但債權屬於請求權。

{子問題開始}1、債權上的請求權

{子問題開始}債權上的請求權是賠償損失的請求權,基於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的請求權;

{子問題開始}2、物權上的請求權

物權上的請求權有確認所有權,排除妨礙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

其特點是:

( 1)具有相對性;

( 2 )具有非公示性;

( 3 )大多表現為實體權利。

請求權作為獨立的實體權利,連接了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權利,因為民事訴訟可以分為三種,即確認、給付、變更之訴.這三種訴訟中給付之訴是民事訴訟的核心,而給付之訴的基礎就是請求權。請求權可以獨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權利的內容(權能)。請求權與債權的關係是:請求權是債權的主要內容,但債權又不限於請求權,債權的權能除了請求權之外,還包括“選擇、解除、終止等權能”。而且,債權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時,債權雖然減損了其強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而主張返還(《 民法典)第138 條、《民通意見》 第171 條)請求權既然可以是某權利的內容,説明它是基於基礎權利而發生的,有基礎權利,才能有請求權。除危險請求權。

知識產權上的請求權,人格權上的請求權,身份權上的請求權(撫養費、贍養費),佔有保護請求權。

{子問題開始}抗辯權的分類

{子問題開始}1、訴訟時效抗辯權

訴訟時效抗辯是指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行為。即對已進入訴訟階段,對對方當事人違反有關“訴訟時效”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請求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且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子問題開始}2、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或先索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主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對主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特殊抗辯權。就其性質而言,它是一種延期的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的延續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並不是消滅其請求權。因此,它的作用僅在於阻卻,而不是消滅。

{子問題開始}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抗辯權廣義上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狹義上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狹義抗辯權包括: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保證中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合同法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順序履行抗辯權。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得請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是相對權的典範,即僅僅相對於某個特定的人產生效力。請求權是概念是由windscheid從羅馬法和普通法中的“訴”的概念中發展出來的。“訴”的概念乃着眼於程序法而非實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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