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訴抗辯權有幾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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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貸關係中,除了債務人和債權人之外,通常還會有一個保證人,其同債權人簽署擔保合同,履行擔保義務。當債務糾紛未經仲裁之前,保證人有權行使先訴抗辯權,對抗債權人提出的擔保要求。先訴抗辯權是擔保人的重要權利,那麼先訴抗辯權有幾種形式?下面我們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先訴抗辯權有幾種形式?

一、先訴抗辯權有幾種形式?

先訴抗辯權是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雖對債權人不享有要求其對待給付的權利,但並不等於保證人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保證人對債權人仍然享有一些權利,只不過這些權利均屬於消極的、防禦性權利即抗辯權。

1、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中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該條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混合擔保中,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的先訴抗辯權。混合擔保中,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提供物保,債權人未就該財產行使擔保物權,而直接就全部的債務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二、先訴抗辯權行使效果是什麼?

1、因先訴抗辯權具有延緩性和阻卻性,所以先訴抗辯權的行使使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受阻,保證人暫不承擔保證責任;

2、先訴抗辯權有效行使後,到強制執行主債務人的財產無效果前,保證人不負履行遲延責任;

3、在前述時期,債權人不得以其對於保證人之債權而對保證人為抵銷,抵銷者無效;

4、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後,債權人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已為強制執行,但未能全部滿足債權時,可就剩餘部分向保證人請求履行,此時即使債務人的財產已有顯著改善並足以清償剩餘部分時,保證人也不得再次進行先訴抗辯。

5、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後,債權人有義務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否則日後債權得不到清償的後果將自行負責。關於這一點,大陸法系多數國家的立法都有規定。

通過上文的分析,我們知道了先訴抗辯權有幾種。通常來説,先訴抗辯權分為一般保證人抗辯權和混合擔保第三人抗辯權。在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中,如果主債務糾紛尚未得到宣判,或者強制執行仍沒有履行債務之前,保證人有權拒絕提供擔保。先訴抗辯權的行使,是保證人維權的一種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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