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抗辯權有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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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抗辯權一共分為三類,即三大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這三種辯論法在經濟秩序上起到了很積極的作用,當然也維護了人們的一些利益。那麼,這三大抗辯權的內涵以及適用的法定條件又是什麼呢?

經濟法抗辯權有哪幾種?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未約定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只適用於雙務合同,單務合同不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成立條件:

1、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相對待給付義務

2、雙方債務均已後清償期。

3、對方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4、對方的債務可能履行。

二、不安抗辯權的

不安抗辯權的: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喪失商業信譽,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有權中止自己的履行;後給付義務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後,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有權解除合同。雖然《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並沒有規定同時履行抗辯權那樣將“當事人互負債務”作為抗辯權適用的條件之一,但從不安抗辯權的內容看它必須適用雙務合同, 且可適用於各類雙務合同。 成立的條件:

1、必須是互為對價的雙務合同當事人各自債務的旅行又先後順序,而且先履行一方沒有履行。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還有一個非實質要件,債務人沒有提供擔保)。

三、後履行抗辯權

後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得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得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的權利。

成立條件:

1、必須是互為對價的雙務合同當事人各自的債務履行有先後順序。

2、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

在合同履行中,與合同相關的當事人就享有着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這三大經濟法抗辯權。這些抗辯權的施行,是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情況內,可以依法對抗對方的請求權,從而很好的保護了當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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