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抗辯權形式主要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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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民在行使抗辯權的時候,那麼自己所抗辯的事物肯定是和對方請求的事務所相對的。而且法院依法支持我國公民行使抗辯權,也是在滿足一定條件之後才可以的。對於抗辯權,在我國抗辯權的分類和成立條件的劃分也比較詳細。下面小編要為大家介紹的就是在我國抗辯權形式主要有幾種?

在我國抗辯權形式主要有幾種

一、在我國抗辯權形式主要有幾種?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同時履行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終止合同。

2、後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後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後履行抗辯權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暫時阻止了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

3、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包括中止合同、解除合同。

二、抗辯權的特徵

民法上的抗辯權很多,諸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時效消滅抗辯權等等,這些抗辯權除了具有民事權利的一般特點之外,還具有自己的特徵。

1、抗辯權的客體是請求權,而且該項請求權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抗辯權。民事權利如果從作用上劃分,可區分為請求權、抗辯權、支配權和形成權四種,其中請求權的客體為被請求人的給付行為,支配權的客體為被支配的對象如物、智力成果、人格利益等,形成權的客體為民事法律關係自身,而抗辯權的客體則是他人的請求權,這是由抗辯權的作用所決定的,因為抗辯權是對抗他人請求權的一項權利,其行使的結果是他人的請求權暫時或永久地不能實現。同時,請求權作為抗辯權的客體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請求權,比如物權的請求權、債權請求權,如果是具有人身內容的請求權(如人格權請求權)則不得成為抗辯權的客體,因為在民法上對人身權的保護優於對財產權的保護,人身權請求權一旦產生,任何法律都不得附加條件對其行使給予限制。

2、抗辯權是一種防禦性而非攻擊性的權利。只有一方當事人行使請求權,另一方當事人才可能對此進行抗辯,否則“對抗”就無從談起。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從以上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對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規定可以看出,只有在負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請求履行時,另一方才可行使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否則就不能行使抗辯權。

3、抗辯權的有效行使權是對請求權效力的一種阻卻。它並沒有否認相對人的請求權,也沒有變更或消滅相對人的權利。

目前我國抗辯權的形式一共分為三種,分別是後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三種形式的抗辯權在使用條件上都是不一樣的,所以在發生合同違約風險以後,及時的諮詢律師自己是否依法享有抗辯權,而不是急於擔心自己是否要承擔違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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