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上訴書怎麼寫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6W

無可否認,現實中很多人在遇到債務糾紛的時候都會通過訴訟方式進行解決。但也存在這樣一種情況,那就是有的當事人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那麼就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上訴。到底這債務糾紛上訴書怎麼寫呢?請閲讀下文進行具體瞭解。

債務糾紛上訴書怎麼寫

債務糾紛上訴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啟忠,男,1950年4月27日出生,漢族,住惠安縣螺城鎮南洲村泗洲135號,公民身份號碼350521195004271513。

代理人:莊志強,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漢族,住惠安縣螺城鎮西門商住區B幢113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晉榮,男,1928年7月12日出生,漢族,住泉州市台商投資區張阪鎮崇山村山頭22號,公民身份號碼350521192807123051。

上訴人陳啟忠因與被上訴人黃晉榮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惠安縣人民法院(2013)惠民初字第1386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惠安縣人民法院(2013)惠民初字第1386號民事判決。

二、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

三、上訴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惠安縣人民法院(2013)惠民初字第1386號民事判決書(下稱《判決書》),根據《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七條提出上訴,認為《判決書》部分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遺漏重要關鍵事實,導致錯誤判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

《判決書》第二頁稱“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即被告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的,被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上述認定,遺漏本案關鍵重要事實,具體如下:

1、事實上,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原本是不認識的,上訴人(原審被告)陳啟忠對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晉榮的債務是在1997年11月3日由第三人陳飛龍結欠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晉榮人民幣壹萬陸仟柒佰元正的債務轉移而來的(有陳飛龍、黃晉榮書寫單據為證);

2、後來,第三人陳飛龍在上述單據下面補充説明每月付利息260元,98年4月7日,黃晉榮在上述單據下面親筆書寫自97年10月3日至98年4月7日計陸個月利息1560元,合計18260元(本金16700+利息1560元),確認了每個月利息260元;

3、自2002年春節起,至2007年上訴人(原審被告)陳啟忠及其妻子秀鳳共計還款給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晉榮先生46500元,有黃晉榮親筆書寫還款情況為據,也證明上訴人上面所説是事實;

以上事實,上訴人(原審被告)陳啟忠在一審庭審上已向法官作出陳述並提交證據,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晉榮在庭審上也確認上述事實。

4、2008年5月13日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晉榮先生沒有付給上訴人(原審被告)陳啟忠任何借款,其所謂的110000元借條是基於上述的事實經黃晉榮先生採用本金利息疊加,結合高利率及利滾利測算演變過來而形成的數額並強迫陳啟忠書寫的;

以上證據完全與本案事實存在客觀聯繫,各證據環環相扣,協調統一,互相印證,構成一個完整證據鏈,由此可以看出,本案的法律關係十分清楚,原被告雙方原本不認識,原被告雙方的債務糾紛是由第三人陳飛龍委託被告陳啟忠代還原告黃晉榮債務演變而來,因為被告陳啟忠沒有及時代第三人陳飛龍還清原告黃晉榮本金及利息,後來原告黃晉榮改變原來固定月息260元測算方法,採用本金利息疊加、結合高利率及利滾利測算方法形成新的數額並強迫被告重新書寫借條,然後以此借條向原審法院進行詐訟引發的糾紛。

5、在上訴人已舉證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在審查中遺漏了這重要關鍵事實,必然導致了以下不符合生活習慣、嚴重違背生活經驗與常理的荒謬結論;

①不是慈善家的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晉榮先生無緣無故借給非親非故的上訴人陳啟忠11萬元鉅款,無擔保無抵押,且未約定利息,也未約定還款期限;

②在上訴人陳啟忠代第三人陳飛龍償還的債務本金利息尚沒有全部還清的情況下,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晉榮再無緣無故借給上訴人陳啟忠11萬元鉅款,無擔保無抵押,且未約定利息,也未約定還款期限。

綜上所述,任何一個正常思維的人也看得出2008年5月13日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晉榮借錢給上訴人陳啟忠11萬元是虛假的,不可能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 下列事實 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一)眾所周知的事實;(二)自然規律及定理;(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本案客觀、真實、準確可靠的證據結合起來,只能得出一個結論,證明一個唯一的事實,就是2008年5月13日的那張11萬元的借條,其借款事實是虛假的,不能再認定為被告陳啟忠借款,並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二、原審判決對證據認證存在嚴重不公,借款事實認定錯誤,判決理由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

在上訴人已舉證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對上訴人庭審陳述的上述事實(原被告雙方原本不認識,原被告雙方的債務糾紛是由第三人陳飛龍委託被告陳啟忠代還原告黃晉榮債務演變而來)與本案民間借貸關係是否成立的關聯性未予審查,在判決書上隻字未提,只就借條的真實性認定,沒有審查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是否提供借款給上訴人,嚴重袒護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單憑一張借條就認定借貸關係生效,審案態度是草率的,推理認證方法是不嚴謹的,認定結論也是錯誤的。

理由如下:

1、 被上訴人提供的借條存在明顯的瑕疵。

首先,按正常借款規範和習慣,如果上訴人借款,尤其是高達11萬元的借款,借款雙方肯定要簽訂借款協議,必須有擔保人或者抵押物,借條上約定利息,約定還款期限,並由借款人簽字確認。然而,被上訴人所提交的借條缺乏多個要件,其與生活經驗相矛盾;

其次,被上訴人黃晉榮先生不是慈善家,在非親非故的關係且有舊帳本金利息沒有全部還清,尚在催討的情況下,再借給上訴人陳啟忠11萬元鉅款,無擔保無抵押,且未約定利息,也未約定還款期限,這不符合生活習慣,更違背生活經驗與常理!所以説涉訴的借條是有瑕疵的,不能單獨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

2、在該張借條上標稱的借款時間段,上訴人陳啟忠並不需要鉅額資金,2008年上訴人陳啟忠閒居在家,沒有做生意,根本不需要借鉅額資金,被上訴人所訴稱的被告資金週轉困難借款理由是不存在的。

3、民間借貸是實踐性合同,即借貸合同的生效應當以出借人給付錢款為條件(《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出借人應當就履行了“提供借款”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因為,現實中存在很多借款人已經還款但沒有要回借條的情況,也存在被人強迫打借條等特殊情況。本案中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單憑一張借條不能證明借貸關係的成立與生效,要證明借貸關係的成立與生效,原告還要證明其確已支付了借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黃晉榮沒有完成舉證責任。

4、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黃晉榮明知上訴人(原審被告)陳啟忠在2008年5月13日受脅迫書寫本案涉訴11萬元借條後有多次還款情況,在2013年2月27日向原審法院起訴時卻仍以償還11萬元為訴求,在庭審中因上訴人(原審被告)陳啟忠出具其親筆書寫的收據才被迫承認上訴人陳啟忠已償還14000元,被上訴人有惡意佔有上訴人陳啟忠金錢的主觀意識和不誠實信用的客觀存在,其證言證明力大大降低。

5、上訴人(原審被告)陳啟忠在庭審中提出當時所寫的為整張紙(32開),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提供的借條被切割過,該借條下半部分還有記載被告按約定1個月內償還原告借款10000元以及借款條內110000元包括利息,上訴人主張所寫的為整張紙符合常理,依法無須舉證;因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黃晉榮提供的本案涉訴借條為不完整紙張,不符合上訴人(原審被告)陳啟忠書寫習慣,也不符合社會大眾書寫習慣,且該借條一直由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黃晉榮保管,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黃晉榮有切割便利,而且被上訴人黃晉榮有惡意佔有上訴人陳啟忠金錢的主觀意識和不誠實信用的客觀存在(參見第4條),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黃晉榮主張原來書寫的是半張紙,不符合社會大眾書寫習慣與生活常理,依法應承擔舉證責任。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 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本案中,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黃晉榮主張上訴人(一審被告)陳啟忠原來書寫的是半張紙,不符合社會大眾書寫習慣,結合被上訴人黃晉榮在本案訴訟中的諸多違背常理的矛盾表述和不誠信表現,可以判斷上訴人陳啟忠證言的證明力明顯大於被上訴人黃晉榮證言的證明力,進而確認上訴人(原審被告)陳啟忠當時書寫的借條為整張紙(32開)。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 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本案中,由於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黃晉榮將借條下部切割私藏,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因此可以依法確認上訴人(原審被告)陳啟忠所主張的該借條下半部分還有記載被告按約定1個月內償還原告借款10000元以及借款條內110000元包括利息的內容。

三、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黃晉榮主張的2008年5月13日借條無實際借款事實,該借條是被上訴人黃晉榮累積上訴人(原審被告)陳啟忠以前所欠利息,採用本金利息疊加,結合高利率及利滾利測算演變過來而形成的數額並強迫陳啟忠書寫的;雖名為借條,其實質為欠款條性質,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法院對此請求應依法駁回。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係;而欠條是對以往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自欠條形成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的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本案涉訴條據是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黃晉榮對過往債權債務的結算結果,因此應認定為欠條。

由以上事實可見,①上訴人同被上訴人之間債權關係形成的時間是在2008年5月13日之前,而不是上訴人書寫的涉訴條據上註明的時間;②被上訴人是在2008年5月13日向上訴人討要此款,在上訴人無錢可還的情況下方要求上訴人為其書寫本涉訴欠款條;③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權利人就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故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④2008年6月被告償還10000元、2009年1月20日被告償還7000元、2009年6月30月償還5000元、2010年4月22日償還2000元,依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從2010年4月22日的次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上述可見被上訴人主張債權的時間已超過訴訟時效,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黃晉榮也沒有提供其在2010年4月22日的次日起的兩年內向上訴人主張過此權利的證據,本涉訴債權早已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應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陳啟忠

代理人:莊志強

2013年4月29 日

在對債務糾紛進行上訴的時候,只要符合上訴的規定,並且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了上訴狀,那麼就是可以上訴的。當然,在解決這樣糾紛的時候最好還是聘請一位專業的律師來幫助你。本站網站為您推薦你所在地區經營豐富的律師,希望能夠幫助你爭取更多合法利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