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筆跡鑑定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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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筆跡鑑定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筆跡鑑定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二、自己做筆跡鑑定費用一般是多少?

自己做筆跡鑑定費用一般一般在800-2000元之間,各省的費用不一樣,筆跡鑑定需要找專門的機構進行鑑定,費用一般在800-2000元之間。筆跡鑑定是根據人的書寫技能習慣特徵、在書寫的字跡與繪畫中的反映,來鑑別書寫人的專門技術。主要任務是通過筆跡的同一認定檢驗,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同一人的筆跡,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某嫌疑人的筆跡。筆跡鑑定不僅能檢驗正常筆跡,還可以檢驗書寫條件(包括書寫姿勢、書寫工具、襯墊物等)變化筆跡、故意偽裝筆跡(包括左手筆跡、尺劃筆跡)、摹仿筆跡和繪畫筆跡。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筆書寫時,也可以用筆痕特徵充實認定書寫人的根據。

一般筆跡鑑定機構內部都有關於鑑定過程的相關管理條例,而對於申請者來説,自己要做的事情就是注意不要超過舉證期,還有就是檢材提供的不夠準確的話,申請筆跡鑑定也是徒勞無功。司法鑑定機構最好是讓人民法院直接指定。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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