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務合同抗辯權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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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務合同是指雙方都應履行一定義務的一種合同,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都享有法律上規定的抗辯權,抗辯權的行使可以保障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那雙務合同抗辯權包括哪些?它們有什麼區別?本站小編將通過以下文章為大家作一個詳細地説明。

雙務合同抗辯權包括哪些?

一、雙務合同抗辯權包括哪些?

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如無確切證擾證明對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後,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而拒不恢復履行的,不安抗辯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三大抗辯權有什麼區別

1、主張權利人不同

先履行抗辯權的權利人是合同中的後履行義務一方,不安抗辯權的權利人是合同中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在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合同中,雙方當事人都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

2、法律義務不同

主張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有通知和舉證兩項隨附的義務。主張先履行抗辯權人和同時履行抗辯權人在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前或履行義務有重大瑕疵時,可直接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3、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時間不同

先履行抗辯權人和同時履行抗辯權人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中主張權利。不安抗辯權人只能在合同履行前主張權利。

這幾種抗辯權行使的條件和方式是不同的。以同時履行抗辯權為例,在一份雙務合同中,如果雙方互負債務,且該債務並沒有先後順序,應同時履行,如果一方未履行債務卻要求另一方履行,被要求的一方可以行使該抗辯權拒絕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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