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抗辯權包括哪些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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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一些交易或是特殊的合作的時候,當雙方達成了一定的協議,就可以簽訂合同。合同是一種保障,為了防止對方輕易的違約而損害自己的利益。合同是有抗辯權的,而且合同抗辯權包括幾種不同的形式。那麼合同抗辯權包括哪些種類?下面就給大家介紹一下。

合同抗辯權包括哪些種類?

一、合同的抗辯權包括哪些

1、同時履行抗辯權

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民法典》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法律上的根據,在於雙務合同之債權債務在成立上的關聯性,一方債權債務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債權債務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關聯性決定了履行的關聯性,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履行自己所負的債務,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

2、先履行抗辯權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當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辯權

當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但是其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抗辯權的特點

1、抗辯權的客體是請求權,而且該項請求權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抗辯權。

2、抗辯權是一種防禦性而非攻擊性的權利。只有一方當事人行使請求權,另一方當事人才可能對此進行抗辯,否則"對抗"就無從談起。

3、抗辯權的有效行使權是對請求權效力的一種阻卻。它並沒有否認相對人的請求權,也沒有變更或消滅相對人的權利。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則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抗辯權是永久性的權利。

5、抗辯權沒有被侵害的可能。抗辯權之外,多了請求權這樣一個保護層。

合同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履行抗辯權三種。每種抗辯權都有各自的特點,這也是簽訂合同的人所擁有的一種合法權益。合同抗辯權是永久性的權利,而不是短暫的,這是其一個十分突出的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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