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抗辯權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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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抗辯權包括哪些

合同的履行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如果沒有遵循上述原則,我國民法典中規定了三種抗辯權,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民法典中抗辯權包括不安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以及同時履行抗辯權。這三種抗辯權適用於不同的情況,不同的主體。下面本站小編就和大家分享一下各個抗辯權行使的條件等相關內容。

一、合同履行應遵循什麼原則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正確、適當、全面地完成合同中規定的各項義務的行為。履行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兩項原則:

全面履行原則。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即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當事人一方在履行中對合同約定義務的任何一個環節的違反,都是違反了全面履行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民法典中抗辯權包括哪些

在全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些抗辯權利的設置,使當事人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使當事人的拒絕履行不構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如無確切證擾證明對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後,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而拒不恢復履行的,不安抗辯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看出,民法典中抗辯權包括不安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以及同時履行抗辯權三種。三種抗辯權均屬於一時的抗辯權,而並非永久的抗辯權。這三種抗辯權適用的條件與主體有所不同,比如先履行抗辯權適用於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且履行義務有先後順序的情形,提出的主體是後履行債務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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