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必須在主債務訴訟時效內主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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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期滿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就該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的總稱,抵押權的實現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那麼抵押權必須在主債務訴訟時效內主張嗎?請閲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抵押權必須在主債務訴訟時效內主張嗎

一、抵押權必須在主債務訴訟時效內主張嗎

是的,抵押權行使期限中期間的經過也屬於抵押關係的法律事實部分。《民法典》(2021.1.1生效)第419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抵押權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三百九十四條 【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抵押財產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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