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債務催收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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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海外債務的催收,其實與國內債務的催收是差不多的,但是在具體的方法上面還是有些許不一樣的地方,究竟海外債務催收的方法有哪些呢?本站小編蒐集了有關文章,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介紹。

海外債務催收的方法有哪些?

一、非訟催收

1、電話催付

電話催付在收帳過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什麼樣的人在使用它。電話催款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專業知識(合同、付款條件、供應商和客户的權利和義務等);技巧(步驟、説話口氣、火候的掌握等);權力(與客户談判的權力、是否有權對欠帳進行打折、是否有權決定停止向債務人供貨及停止提供賒銷等)。

催收人員應該接受相應的培訓,企業應明確其擁有什麼樣的職責和權力等。

2、書面函件催討(包括傳真方式)

採用信函進行催帳是最正式的。必須明確地向債務人傳遞一個信息,他們需要它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付款。

首先,用詞應該因客户而異,或嚴厲或委婉;

其次,書面催討往往還是使得訴訟時效中斷的有效措施,或者是解除合同等的前置程序;

再次,如果需要作為將來訴訟仲裁的證據,那就應該使用能夠證明送達到的方式,比如讓對方簽收、或使用郵政快遞等。

3、面訪催收

對於欠款金額較高的債務人,採用面訪進行催帳是非常有價值的。

公司內什麼樣的人員適合去面訪催債,應該考慮清楚。並且要進行必要的培訓。

4、索要確認函和書面付款計劃

在催收帳款過程中獲取客户對債務的書面確認或要求對方提供書面的付款計劃是非常重要的。書面確認和付款計劃對於日後通過法律或其他嚴厲手段追收欠款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而且,書面確認或付款計劃越早拿到越好,因為,隨着催帳手段越來越嚴厲,就越來越不容易拿到了。而且,在特殊情況下,債務人可能在被催帳的過程中更換人員,如果能早拿到這樣的書面確認,催款會更加容易。

二、訴訟仲裁方式

法律訴訟仲裁是供應商為收回債務人欠款所作的最後努力。進行法律訴訟要注意幾個方面的問題。

1、訴前準備

首先,要確認債務人提出的履行異議已經解決,避免在法庭上面臨債務人的有關抗辯。其次,要確認債務人有足夠資產清償債務,否則即使獲得有利於自己的判決也無法執行。同時,應在律師的協助下,取得充分的證據,包括債務人的準確資料。

2、訴訟保全

對被告的動產或不動產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是保證判決能夠迅速執行的重要方式。

3、訴訟成本

法律訴訟的成本主要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兩部分。訴訟費是交給法院的費用,若完全勝訴,則由被告承擔;若敗訴,則由原告承擔;若各有勝負,則分別由雙方分擔。律師費是交給律師的費用。律師費一般由本方承擔,但也有部分案件可以要求對方承擔。

4、判決的執行

判決執行難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問題,人民法院的很多判決都不能得到及時的執行,很多判決甚至被束之高閣。主要原因包括執行力度不夠、公民和企業對法院判決淡漠、地方保護主義、債務人沒有足夠的資產、債務人在境外等。如果債務人無視法院判決,仍然不付款,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要保證判決能夠得到強制執行,債權人最好能事先了解債務人在何地擁有動產或不動產。

三、履行抗辯(應對欠債的臨時措施)

若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對方未履行付款;或雖然付款期限未到,但是有理跡象表明將來對方可能無法履行付款義務的,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同時履行抗辯

1、適用條件

合同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A、雙務合同;

B、該合同需由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同時履行指雙方當事人在同一時間同時相互對待給付。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可以直接約定雙方同時履行合同,或者不能確立誰先履行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履行。同時履行的情形是不多的。

C、是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適當履行合同。

具備上述條件,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即已到履行期的一方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權利。

2、適用情形

A、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義務,即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權利。例如,買方在同時履行的日期根本無法付款,賣方在同時履行的日期有權不供貨。

B、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只能部分履行,即有權就其不能履行部分拒絕給付,只為相應給付。例如一萬噸大米的買賣合同,買方在同時履行日期只支付了八千噸大米的價金,未制服另二千噸大米的價金;賣方有權只交付八千噸大米,而拒絕交其餘二千噸。

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同時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辯權。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同時履行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二)、後履行抗辯權

1、適用條件

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

A、需基於同一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係。單務合同無對價關係,不發生後履行抗辯權。如果當事人互負的債務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亦不發生後履行抗辯權。

B、該合同需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

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後的。這種履行順序的確立,或依法律規定,或按當事人約定,或按交易習慣。很多法律對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做有規定。當事人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約定履行順序,誰先履行,誰後履行。在法律未有規定、合同未有約定的情況下,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可依交易習慣確立。例如,在飯館用餐,先吃飯後交錢。旅店住宿,先住宿後結帳。乘飛機、火車,先購票,後乘坐。

C、是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

具備上述條件,發生後履行抗辯權,即沒有先履行義務但已到履行期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權利。應當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不能行使後履行抗辯權。

2、後履行抗辯權可適用於以下情形

A、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已到履行期的應當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權利。例如出租方不交付租賃物,承租方有權不付租金。

B、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適當履行合同造成根本違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權利。例如,供貨方交付假冒商品、購買方有權不付貨款。

C、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適當履行構成部分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就未履行部分拒絕給付,只對其相應給付。例如一萬噸大米的買賣合同,賣方只交付了八千噸大米,尚欠二千噸。買方應當支付八千噸大米的價金,有權不付二千噸大米的價金。

3、後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後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辯權。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後履行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行使後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三)、不安抗辯權

1、適用條件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沒有後履行抗辯權,故法律設立不安抗辯權,使其在對方無力履行的情況下享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

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A、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B、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C、喪失商業信譽;

D、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例如,某商業銀行發貸前由於市場驟然變化使該企業產品難以銷售,可能導致無力還貸,商業銀行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貸款。又如,某城市文化公司邀請一明星歌手演唱,約定先付演出費一千元,因歌手生病住院難以前往,文化公司即可以不向歌手支付約定的一萬元的演出費。

2、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舉證責任在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其應當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後,應當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

不安抗辯權屬延期抗辯權,當事人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倘若對方當事人提供了擔保或者做了對待給付,不安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提供擔保或者對待給付,履行不安抗辯權的再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辯權,對方當事人既未提供擔保,也不能證明自己的履行能力,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錯誤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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