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債務罪解釋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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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催收非法債務罪解釋有什麼?

催收非法債務罪解釋有什麼?

催收非法債務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罪名,用於規制採取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的行為,催收非法債務罪保護的法益為正常的財產交易秩序,故應以債務及催收行為是否破壞這一交易秩序作為評價標準,如:基於嫖娼、賭博等不法原因給付所產生的債務。高利貸產生的債務應該視放貸利率高低而決定,當利率低於民法中規定的標準時,因其未突破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屬於正常的財產交易,不能評價為非法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對屬於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情節嚴重的情形作了進一步細化,如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如果行為人實施恐嚇、跟蹤、騷擾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同時其行為目的是為了催收非法債務,且具有多次、手段惡劣等嚴重情節的,則應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催收非法債務罪如何處罰?

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二、催收非法債務罪的罪名如何確定?

該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條新增條文。對於本條,起初考慮罪名確定為“非法討債罪”。確定罪名只是統一標準,司法機關不可能只根據罪名認定犯罪。有些罪名儘管未能反映犯罪行為的全部特徵,但簡單精煉、通俗易懂、相沿成習,並無不妥。例如,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從條文看,規制的是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不是單純的賭博行為,但長久以來,該條罪名一直是賭博罪,適用中並不存在問題。

存在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催收非法債務的情況,情節嚴重的,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管制或拘役。該行為催收的債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是行為人主觀故意的行為,使用了暴力或者是軟暴力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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