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抗辯權的性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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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署後,針對一方提出的請求,在特定情況下,當事人有權拒絕,並不用承擔違約責任,這就是抗辯權的行使。抗辯權是非常重要的一種權利,對於合同當事人維權很有幫助,可以最大限度的規避合同詐騙。那麼民法典中抗辯權的性質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的説法。

合同法中抗辯權的性質是什麼?

一、民法典中抗辯權的性質是什麼?

在現代民法中,學者對抗辯權有不同的定義。抗辯權是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尤其是拒絕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的對抗權。抗辯權就是因請求權人行使權利,義務人有可以拒絕其應為給付的權利。抗辯權屬於廣義的形成權,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但又不以請求權為限,對於其他權利的行使,也可抗辯。大陸民法學者中有人認為抗辯權是能夠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也有人認為,抗辯權是對相對人的請求加以拒絕的權利。 還有人認為,抗辯權是指權利人用以對抗他人請求權或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從以上學者對抗辯權所下的定義可以看出,抗辯權的概念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二、民法典中有哪三大抗辯權?

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些抗辯權利的設置,使當事人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使當事人的拒絕履行不構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1、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如無確切證擾證明對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後,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而拒不恢復履行的,不安抗辯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由此可見,目前學界對抗辯權的性質持有不同的觀點,有些主張抗辯權是一種形成權,而有些人將其界定為對抗請求權的一種權利,筆者通過分析,更傾向於第二種説法。只有合同一方提出請求後,合同當事人才能行使抗辯權,拒絕對方請求。目前民法典中的抗辯權分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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