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債的借條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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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房抵債的借條有效嗎?

以房抵債的借條有效嗎?

以房抵債的借條無效,具體理由如下: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四百一十條 【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二、房屋抵押合同簽署後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嗎

抵押合同是債務人以財務作為抵押向債權人抵押擔保而簽訂的合同,也是債權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用來維護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1、以無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權用權抵押的,為該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2、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3、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業的登記部門;

5、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此規定表明,凡以上述物品作為抵押物的,物抵合同的登記是合同成立的法定程度和必要條件,應登記而未登記的合同抵押不生效。對於法律未明確要求登記的,則不經登記合同也能成立。

三、抵押物未登記如何清償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清償:

1、抵押合同都已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總的來説就是,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優先受償,未登記的被視為是一般的債權債務,按債權比例受償。

若是在建立債務關係的時候,債務人用自己的房地產做擔保,在擔保合同簽署之後,是需要帶着擔保合同等相關材料,到房地產的相關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的抵押手續的。若是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時,債務人沒有能力還錢,此房屋就有可能會被法院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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