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簽訂的借條原件誰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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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方簽訂的借條原件誰拿?

雙方簽訂的借條原件誰拿?

雙方都應當保存借條的原件,在普通的民間借貸關係當中,雙方就會簽訂一個簡單的合同或者是協議,如果沒有簽訂這個合同或者協議的話,簡單的欠條也可以成為雙方有着一個借貸關係的證據。如果是因為一些原因或者是債務人沒有辦法履行自己義務的話,這羣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在提起訴訟了之後是需要向法院提交一定的證據的,那麼這個欠條本身當然是可以成為證據的。

二、借條的複印件可以作為證據嗎?

1.對於複印件到底能不能作為直接證據來使用——無法與原件核對的複印件和複印製品是沒有辦法單獨的認定為證據的。

2.這裏我們可以看到,沒有辦法單獨認定為證據的前提條件是,該複印件或者是複印品沒有辦法與原物進行核對。也就是説如果可以和原物核對,並且沒有異議的話,那麼這個複印品是可以當做證據來使用的。

3.對於現實的審判過程來説,複印件可不可以成為證據,主要是看複印件到底可不可以起到與原件類似或者是相近的作用,若可以起到的話,那麼就可以當做證據來使用,如果不能起到,就不可以當做證據來使用。

4.在實際上的應用過程當中,應當來看一下複印件與原件核對有誤,或者是無誤之後,對方當事人是否表示異議,如果對方當事人對於它的效力和與原件的合適程度表示異議的話,那麼這個證據的證明力度是有瑕疵的,所以此時是不太能夠當做證據來使用,法官也不會承認的。

5.如果與原件核對之後,當事人和另一方,都覺得沒有什麼問題可以繼續進行訴訟的話,那麼這個複印件就可以當做證據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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