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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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付標的物

簽訂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當事人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佔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義務。故交付標的物時,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的物。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不得隨意轉讓,應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或法律另有其他規定的除外。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即訂立所有權保留條款。這樣使出賣人可以在買受人不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時,依據其所有權直接追回標的物,避免標的物因交付而轉移所有權後發生錢、貨兩空的風險。

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

3.標的物的風險承擔

所謂風險,是指在買賣合同生效後,由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標的物遭受毀損、滅失的情形。導致風險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第三人原因。買賣合同中的風險承擔就是在風險發生後,誰負擔由此導致的損失。

風險承擔只有在雙務合同中討論才有價值。因為風險承擔實際上主要考慮的是價金風險,即當標的物毀損、滅失時,對方是否需要支付價金的問題。而且風險承擔中的標的物的毀損、滅失須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如果是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則不屬於風險承擔,應當按照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處理。

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除了法律規定的幾類之外,還需要根據合同的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雙方之間針對於合同的權利與義務應該明確清楚,如果一旦有人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範圍之內的事情,則可按照違約內容來進行處理,要求對方對自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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