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消滅的時間有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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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消滅的時間有規定嗎

債權人撤銷權消滅的時間有規定嗎?

我國《民法通則》對撤銷權的消滅未作規定。我國《合同法》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權事由後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該條規定了撤銷權消滅的兩個事由,即除斥期間的經過和權利人放棄撤銷權。我國《合同法》第55條第一項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一年期限,屬於撤銷權消滅的除斥期間。除斥期間就是權利存續的期間,即在此期間內權利存在,超過此期間權利消滅。從超過此期間權利消滅的角度來説,除斥期間也是權利消滅的期間。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超過一年的除斥期間,撤銷權消滅,撤銷權人不得再行使該權利。

法律規定期限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被限定在一定的期間內。《合同法》第75條規定,對撤銷權行使期限規定了兩層意思:

(1)債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應當行使撤銷權,否則過了一年後,債權人的撤銷權消滅。這裏的“應當知道”是指作為一般的債權人在該情況下都應該知道撤銷事由的發生。

(2)如果債權人由於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銷事由的發生,債權人在債務人的處分財產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也消滅。也就是説,在前一規定不能適用情況下,才能適用後一層意思。關於一年或者五年的性質問題,因撤銷權實質上是一種形成權,對於形成權的行使期間通常一般是規定其為除斥期間,因此,五年是一個不變期間,而一年本身也是一個不變期間,只不過五年與一年的期間起算點有異。五年期限的起算自財產處分之日起,一年期限的起算應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處分財產之日起算。

小編提醒您,撤銷權是屬於撤銷權人應該享有的民事權利,但是債權人撤銷權消滅的時間還是有所規定的,不是想消滅就消滅的是有一定時間限制的,如果在知情後一年不消滅那就不能行使權力了。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網站致力於打造優秀的法律諮詢平台,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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