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關係在什麼情況下會消滅?
一、債的消滅的概述
1、債的消滅的概念債的消滅,是指債的關係在客觀上不復存在。
2、債的消滅的原因債的消滅原因大致有四類:
(1)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消滅,如免除、解除;
(2)基於債的目的達到而消滅,如清償、混同;
(3)基於債的目的不能達到而消滅,如給付不能;
(4)基於法律規定
二、債權債務關係的消滅
(一)清償清償
亦即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消滅。
(二)抵銷
1、抵銷的概念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以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抵銷依其產生根據的不同,可分為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
2、抵銷的要件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的規定,抵銷須具備以下要件才能生效:
(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2)雙方互負債務,必須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
(3)必須是自動債權已屆清償期
(4)必須是非依債的性質不能抵銷案例:甲和乙簽定了一項加工合同,由甲負責加工乙的西服套裝,加工費為1000元。甲欠乙1000元錢。問下列那種情形甲的債權可以和乙的債權抵銷?
a、 乙的債權尚未到清償期而甲的債權已到期,乙提議抵銷的
b、 乙的債權尚未到清償期而甲的債權已到期,甲提議抵銷的
c、 乙的債權已逾訴訟時效,甲債權未逾訴訟時效,乙提議抵銷的
d、 甲債權已逾訴訟時效,乙的債權未逾訴訟時效,甲提議抵銷的
3、抵銷的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主張抵銷,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抵銷的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雙方的債權債務於抵銷數額內消滅;
(2)因抵銷雙方的債務的消滅為絕對消滅
一般來説債權債務關係的消滅存在兩種情況,一般的是正常的消滅和非正常的消滅,在債務被清嘗、抵消、免除之後債權債務關係便可以被正常的消滅了。當然如果在債務債權關係中,存在欺詐、脅迫等非法手段的時候該債權債務關係便屬於法定的可以被消滅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