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債權債務綁架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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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債權債務綁架判幾年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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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能判幾年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於“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應注意以下幾點: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

這裏的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綁架人的綁架行為與被綁架人的死亡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行為人對該死亡主觀上至少有過失的罪過,如果被綁架人的死亡與綁架行為並無直接因果關係的,那該死亡對於行為人來説是意外事件。

2、殺害被綁架人

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綁架過程中故意殺死被害人的情形,這裏以結果加重犯處理,不實行數罪併罰。

3、綁架犯罪過程中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幫家人的刑事責任

綁架罪的罪名源於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在這類案件中,如何確定罪名以及罪名的輕重程度等都是很關鍵的問題,找一名刑法方面的專家律師無疑是很重要的,尤其是致使被綁架人死亡的,如何判斷有無因果關係等問題尤為重要,因為它直接關係到了量刑的標準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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