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辦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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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辦法有哪些?

建設工程最重要的就是質量,比如房屋建築質量如果不好,就會直接影響羣眾的生命健康。所以,建設工程需要有質量保證,需要有專門的人來負責監督。深圳市就頒佈了深圳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辦法,裏面詳細説明的質量監督的各種事宜。那麼,深圳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辦法有哪些?小編馬上為您在下文中做詳細解答。

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組織修訂和重新發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規範性文件的通知》(深府辦[2001]98號)的要求,我局對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對需要繼續執行的規範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術性修改。現決定將《深圳市深基坑設計與施工規定》等60件規範性文件重新發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本次未重新發布的,今後不再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範和強化政府質量監督行為,確保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制度,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稱質監站)對建設工程質量依法進行強制性監督。

第三條 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應以對工程項目合法性和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以及建築實物質量進行監督,實物質量監督以涉及結構安全和影響使用功能等內容為重點。

第四條 質監站的主要職責:

(一)檢查建設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有關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法定資格,監督其在資質等級允許的範圍內按法定建設程序從事工程建設活動;

(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的關鍵部位和環節進行施工現場的監督;

(三)對工程建設參與各方主體在工程勘察、設計、施工過程中的質量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建設工程的中間和竣工驗收實施監督;對建設工程簽發質量監督報告;

(五)對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鑑定和處理進行監督;

(六)對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組織處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監督工作內容

第五條 工程項目合法性的監督。

(一)建設程序

1、監督建設工程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2、通過對建設工程施工許可、隱蔽工程驗收、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地基基礎中間驗收(含樁基)、主體結構中間驗收、工程竣工驗收等過程中的有關資料進行檢查,監督建設工程施工是否按法定的程序進行。

(二)承發包行為

通過對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材料、半成品、設備供應等合同的抽查,主要監督以下內容:

1、合同主體的法人資格:是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任務,有無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行為,有無轉讓承接的任務或非法壓價的行為等;

2、合同文本簽署人的法定資格;

3、合同文本的形式、內容是否符合有關建築法律、法規的規定;

4.合同的執行情況。

(三)從業資格

1、項目建設各方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項目組織機構的合法文件;

2、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建築材料見證送檢人員的合法證明;

3、勘察、設計單位註冊執業人員的資格;

4、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的註冊執業資格:

5、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的從業資格,質檢員、材料員、各專業工程操作人員的上崗證書。

第六條 工程建設各方質量行為的監督。

(一)建設單位

1、是否依法委託監理;

2、是否設立適應項目建設的管理機構,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

3、項目管理過程中,有無干擾監理正常工作、肢解工程、違法發包的行為;

4、除合同約定外,有無指定施工單位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的行為,有無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行為。

(二)勘察、設計單位

1、勘察報告、資料是否完整、規範、準確,能否滿足設計要求,簽發手續是否合法、齊全;

2、施工圖的質量和深度是否符合法規、規範的要求,簽發手續是否完整、合法;

3、設計修改、變更籤發是否及時,手續是否完整、合法;

4、是否認真進行技術交底、圖紙會審,是否及時處理設計問題、積極配合施工;

5、是否按規定派設計代表駐現場服務;

6、有無非法指定材料和設備的生產廠、供應商;

7、是否積極參與工程質量事故分析,並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三)監理單位

1、是否建立符合規定、專業人員配套齊全的項目監理班子,落實總監負責制;

2、是否制定完整的監理計劃、編制監理月報;

3、是否組織圖紙會審、審查施工組織設計;

4、是否嚴格依照法規、規範、標準和合同對施工質量實行監控,不受他人干擾;

5、是否嚴格執行材料、設備見證檢驗和聯合驗收制度;

6、是否實施旁站式監理;

7、是否及時核查工程的質量保證資料:

8、是否及時組織隱蔽工程驗收、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驗收是否真實、準確,手續是否完善、合法;

9、是否執行工程例會制度,有無完整的會議紀要;

10、是否檢查施工單位或專業測繪單位按要求進行建築物沉降觀測;

11、是否對施工單位為避免施工過程對周圍建築物結構的影響所採取的措施及效果進行檢查:

12、監理日記、監理檔案是否真實、齊全:

13、有無非法指定材料、設備的生產廠、供應商;

14、發現使用不合格材料、設備和發生質量事故,是否及時組織處理並按規定程序上報;

15、發生質量事故是否認真追查現場監理人員的責任並將情況如實上報。

(四)施工單位

1、是否建立職責明確、各專業、工種齊全的項目管理班子,落實項目經理直接責任制;

2、是否建立質量責任制、各級管理人員責任制、質量檢查制度;

3、是否編制合理、完備的施工組織設計,重要的分項工程是否單獨編制施工方案;

4、是否建立技術交底制度;

5、是否執行建築材料用前檢驗制度,材料、設備進場聯合驗收制度;

6、是否嚴格執行法規、技術標準、規範並按施工圖及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

7、隱蔽驗收、分項工程自檢記錄是否真實、可靠、手續齊全;

8、是否按要求對建築物進行沉降觀測或配合專業測繪單位進行沉降觀測;

9、是否對施工過程中可能對周圍建築物結構造成的影響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

10、是否建立工程例會制度,如實填寫施工日記;

11、對於弄虛作假、使用不合格材料、發生質量事故等違法違規行為有無認真自查自糾並如實上報。

第七條 實物監督。

(一)必須監督的內容

1、圖紙會審;

2、地基驗槽,樁基驗收;

3、地基基礎、主體工程的中間驗收:

4、重大技術問題的處理;

5、建築物的沉降觀測;

6、施工過程對周圍建築物結構的影響;

7.根據工程特點對涉及結構安全的重要部位所必須監督的內容。

(二)監督抽查的內容

1、樁基礎,是否按規定的比例對樁身完整性和承載力進行抽檢;

2、基礎、主體工程,是否按規定的比例對砼構件的強度進行抽檢;

3、原材料、半成品的質量保證文件;

4、原材料;

5、防水工程、管道、設備、門窗安裝等易產生質量通病的工程的施工工藝;

6、監督人員認為有必要抽查的其它內容。

第八條 工程驗收監督。

(一)重點監督樁基礎、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的中間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

(二)監督驗收組織形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對工程進行中間和竣工驗收;

(三)監督驗收的程序、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四)監督質量評定是否嚴格執行國家驗評標準,手續是否齊全合法、評定結果是否真實、準確;

(五)竣工驗收通過後,監督建設單位是否簽署《竣工驗收報告》。

質監站在場監督發現有違反規定程序、執行標準或評定結果不準確的情況,應要求有關單位進行糾正。質監站根據監督的情況簽發《質量監督報告》,對驗收組織形式、程序、內容、驗評結果出具監督意見。

第九條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監督。

(一)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後,監理單位應及時上報質監站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二)質監站應責成有關單位對事故組織調查、鑑定和處理,並監督調查、鑑定和處理過程;

(三)質監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調查取證,並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罰;

(四)質監站根據監督處理情況出具《質量事故處理監督報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工程質量投訴的處理。

(一)質監站接到質量投訴後,應立即派人進行調查;

(二)根據質量投訴的情況,可責成有關單位委託相應的檢測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三)根據鑑定結論,出具《質量投訴處理報告》,責成責任單位進行處理並監督其處理結果。

第三章 監督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窗口領取《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書》。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將填好的表格和監督費交質監站窗口,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一)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書複印件;

(二)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和施工圖紙;

(三)標書中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

(四)施工合同副本。

以上程序完成後即表示質監站已受理監督。

第十三條 質監站在受理監督後應儘快指定監督小組,制定監督計劃,並在一週內分別發送至建設、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監督計劃作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須經站主要領導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監督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質監站根據有關法規、規章應具有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二)根據第二章的監督內容和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規程,結合具體工程的設計文件和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編制監督計劃。監督計劃中應明確必檢項目和抽檢項目,明確原材料抽查抽檢的比例,明確結構砼抽查抽檢的比例,明確樁基抽檢的原則和比例等;

(三)監督計劃中應寫明負責該工程監督小組成員、總監督員的姓名和聯繫電話。

第十五條 監督人員按照監督計劃執行監督任務,檢查結果應及時記錄,並歸入監督檔案。

第十六條 工程竣工後,各監督小組要做好監督報告,並由總監督員和各監督員簽字,經站領導審定後,歸入監督檔案。

第四章 監督工作文書

第十七條 《備忘錄》用於提醒質量責任主體對有關質量規定的執行,對可能發生質量問題的工程階段或技術環節引起注意和重視,對輕微違反質量規定的行為提出警告和責令整改。由總監督員簽發,發送至質量責任主體。

第十八條 《工程質量隱患預警書》,有關質量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已經違反了質量規定,對工程實物質量已構成現實或潛在威脅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消除潛在的質量隱患。由科領導簽發,發送至質量責任主體,並抄送其它質量責任主體。

第十九條 《工程質量整改通知書》,工程實物已經形成質量隱患或問題,分部或分項工程已形成不合格品,材料監督抽檢不合格,責令其限期整改至消除隱患或達至合格標準。由站技術負責人簽發,發送至質量責任主體,抄送至其它質量責任主體,並抄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停止違章作業通知書》,施工現場存在違章作業行為,對工程質量構成嚴重威脅,責令其停止違章作業。由站領導簽發,發送至質量責任主體,抄送至其它質量責任主體,並抄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恢復作業通知書》,有關質量責任主體已按《停止違章作業通知書》的要求整改並達到合格標準,可以恢復作業。由站領導簽發,發送至質量責任主體,抄送至其它質量責任主體,並抄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樁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地基基礎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主體結構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單位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以上監督報告作為質監站內部監督檔案內容,並抄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質量事故處理監督報告》,將對質量事故的調查、鑑定、處理過程的監督情況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質量投訴處理報告》,用於質量投訴的處理。由站技術負責人簽發,發送至質量責任主體,抄送至投訴人或其它相關單位,並根據情況抄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報告、處理、反饋表》,該表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作為溝通質監站和建設局有關處、室的主要渠道,該表分為報告、處理過程及結果和結果反饋等三個部分。

第二十六條 正式的文件、公函等,用於上述文書中所不能涵蓋的與工程質量管理有關的其它內容。

第五章 監督檔案

第二十七條 市、區質監站必須建立監督檔案制度。

第二十八條 監督檔案作為工程質量事故或有關企業業績的參考資料,是上級主管部門考核或檢查的主要內容之一。

第二十九條 監督檔案的歸檔應以內容完整、準確、清晰、責任人和日期明確為原則。

第三十條 監督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監督登記表、監督計劃、重要會議記錄(或紀要)、質量事故及質量投訴處理情況報告、材料抽檢及現場檢測報告、監督工作記錄、各類監督工作文書和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監督總結。

第三十一條 工程竣工驗收後監督檔案在質監站保存3年,之後移交城建檔案館。

第六章 監督組織形式

第三十二條 市、區質監站應以集體監督方式進行監督,在執行監督工作時,要有不少於兩名監督人員同時參加。

第三十三條 各站可根據自身情況組成若干監督小組,小組負責人為總監督員,小組內應配齊各專業的監督員。實行總監督員負責制,由總監督員直接向站長負責。

第三十四條 監督小組應按照第二章的規定,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完成監督工作的所有內容,不得有缺項漏項的情況發生。

第三十五條 每次監督檢查的內容、檢查結果、違規行為的處理、檢查日期、檢查人員都要有明確記載,總監督員和參加檢查的監督員要在記錄上簽字。

第三十六條 各站應設立巡查小組,由站領導牽頭,不定期地對各監督小組的工作進行抽查。

第七章 監督工作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工程質量監督工作進行統一管理和監督,並應建立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保證監督工作的公正性和高效性。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對本區工程質量監督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全市監督員、總監督員的上崗培訓和資格確認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未取得《監督員資格證書》的,不得從事質量監督工作。總監督員由質監站從監督員中選拔,並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監督員資格證書》實行年審制度。年審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十條 質監總站負責全市監督人員的日常培訓工作,應定期進行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培訓。

第四十一條 質監站應制定監督人員考核制度,對監督人員的獎懲做出明確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質監站應建立廉政制度和監督行為過錯追究制度,對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監督人員要及時進行查處並調離監督工作崗位。

第四十三條 市、區質監站在監督工作內容、監督組織形式、監督工作管理、監督工作程序、監督管理文書等各個方面應統一。所使用的各種表格由市總站統一印製。

第四十四條 市、區質監站應執行相同的技術規範、規程和標準,執行尺度應協調一致。

第四十五條 市質監站應對各區質監站進行業務指導。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工程質量監督在一般都是要簽訂合同的,如果有一方侵犯了條例,那麼另一方可以通過訴訟來保護自己。建設工程是為了使城市能夠更好的發展,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但是出了問題就會後患無窮,所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辦法相當於給了人們一個安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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