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保證有何特點和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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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保證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承擔的一種擔保方式,雙方會協商之後在合同當中進行書寫。那麼連帶責任保證有何特點和法律規定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回答上述疑問,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連帶責任保證有何特點和法律規定?

一、連帶責任法律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二、連帶責任特點

連帶責任保證有以下幾方面特點:

1、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

作為保證方式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但我國《擔保法》規定,如果保證人與保證權人對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沒有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2、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意味着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

3、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三、連帶責任含義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包括兩層含義:

1、保證人與債權人達成合意,約定明確。

2、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債務不履行,保證人與債務人的責任都不得解除。

連帶責任保證的責任承擔履行債務和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是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主債務。在連帶責任保證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屆期沒有履行主債務,在保證實務中,保證人選擇連帶責任保證方式,實際上是保證人放棄了可以享有的先訴抗辯權。因此,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中保證人的責任較重,但其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 保證分為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形式。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中國法律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為連帶保證?成立一般保證則要特殊約定?,這事實上加重了保證人的責任?。

保證期間是指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連帶保證責任也不例外。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拒絕,這就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效力的積極方面。那麼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沒有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則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的消極效力。

以上就是連帶責任保證有何特點和法律規定的相關內容。連帶責任保證跟一般保證相比,它的責任比較重。如果債務人沒法清償債務,債務人為了保證債務能被還清,就會根據相應的法律手段進行維權,當債務還清他們的責任才得以解除。如果您還有其它的法律問題,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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