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撤銷權除斥期間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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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管理人撤銷權是的含義:

管理人撤銷權除斥期間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破產管理人撤銷權是指管理人對債務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前的法定期間內所為的侵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有否認其效力並申請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實際上,破產法上的撤銷權制度是民法上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在破產法上的延伸,基於其獨特的法律性質和制度功能,各國破產法均規定了破產撤銷權制度。

二、破產管理人怎樣行使撤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3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破產法把撤銷權行使的主體賦予了管理人,規定了債務人的一些行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對於該撤銷權的行使方式,法律並無明文規定。

關於管理人行使撤銷權的方式,破產法第31條僅表述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在實踐操作中,各級法院的做法有兩種:

1、是將撤銷權的行使應當歸屬到破產程序中,由管理人提出後,由審理破產案件的合議庭進行審查,期間可能啟動聽證程序,而後由審理破產案件的合議庭作出相應的裁定;

2、是破產撤銷權應由管理人以向破產案件審理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行使,這是由於破產程序適用一裁終裁的制度,而撤銷權的行使不僅涉及到管理人、債務人還涉及到債務人處分財產的相對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應當撤銷的事由,相對方有一定辯駁的權利,是一個相對獨立的訴,相對方也應當享有法律賦予的答辯權、反訴權及上訴權等權利。而如果在破產程序中進行審查處理,勢必會剝奪相對方的這一系列權利,鑑於破產法第21條對管轄權的特別規定,破產撤銷權應由管理人以向破產案件審理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行使。我認為,破產撤銷權的行使必須以訴訟的方式請求法院為之,通過正常的訴訟程序:一審、二審、甚至再審,以及抗辯、證據交換等,使債權人可以充分行使其權利。

三、破產管理人撤銷權除斥期間訴訟時效的區別什麼?

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都是以一定事實狀態的存在和一定期間的經過為條件而發生的一定的法律後果,都屬於法律事件。其目的都在於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以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但二者又存在諸多不同,只有認識兩者的區別,才能更好地認識除斥期間的性質。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疊立法精神不同

除斥期間制度的目的,是為維持已經存在的法律關係。而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卻是維護與原法律關係相對立的新的社會關係。例如,甲出賣財產給乙,甲在訴訟時效期間未行使其主張價款的權利,因時效期間屆滿乙可以拒絕給付,以繼續維持甲未行使其權利而形成的新秩序。

1、適用客體不同

除斥期間的客體一般為形成權。但並非所有的形成權民法都設定除斥期間。有的形成權根本無行使期間的限制,如共有物分割權,通説認為其系形成權,共有人任何時候提出分割共有財產的要求,均受法律的保護。訴訟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但也不是一切請求權均應適用訴訟時效。通常認為,債權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中財產返還請求權和恢復原狀請求權應適用訴訟時效。而基於身份關係的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中的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所有權確認請求權等則不應適用訴訟時效。

2、期間性質不同

除斥期間規定權利存續的固定時間屬不變期間,除法律有特殊規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斷和延長,且期間較短,以早日確定當事人間的關係為目的。訴訟時效為可變期間,可以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且期間較長。

3、期間計算不同

因為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而請求權的範圍十分廣泛且具有共同特徵,因此,各國民法均在法律上作出了總括性的規定。而除斥期間是在不同的場合對不同的形成權設置的時間限制,因此缺乏共通的基礎,立法只能針對具體情況分別規定除斥期間的起算點,這種起算時間往往存在差異。在法律未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除斥期間的起算點的情況下,一般來説,應自權利發生之日起算。

4、法律效力不同

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本身當然消滅。而訴訟時效的效力,儘管各國民事立法的規定有所不同,但大多數國家採訴權消滅主義或抗辯權發生主義。中國《民法通則》採用訴權消滅主義,這些不同立法例的共同點是,訴訟時效屆滿後,實體權利本身並不因此而消滅,對於已經完成的時效利益,可以拋棄。如《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拋棄時效利益的行為,可視為權利人權利的實現,而不是創設了新的權利。而除斥期間屆滿,權利人不僅喪失了實體權利,還意味着可以創設某種權利。條文表述不同

關於訴訟時效的立法,各國一般都在條文中表述"訴訟時效"的字樣,如中國《產品質量法》第3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而有關除斥期間的規定,雖然法律條文中無明確表述"除斥期間"的字樣,但這些條文常常使用"逾期撤銷權消滅"、"作為自願放棄權益"、"視為放棄"等字樣,可以理解為法律僅規定權利存續的期間,即為除斥期間。由於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上述差異,在立法上和司法實踐中,嚴格區別兩者的界限就顯得十分重要。然而,由於中國以往民事法律在立法時的疏忽和不嚴謹,有些條文中的期間規定究竟為訴訟時效還是除斥期間,人們的認識很不一致,這必然會影響到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以《合同法》第75條關於債權人撤銷權的規定為例。該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關於上述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的規定,理論界主要有三種觀點。

1、觀點認為,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期間是訴訟時效,時效屆滿,當事人請求權的勝訴權消滅。

2、觀點認為,《合同法》第75條規定的是債權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即該條規定了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的兩種計算方法。

3、觀點認為,該條實際上規定了兩類期限:一是關於1年的規定,屬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可以適用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二是關於5年的規定,屬於除斥期間的規定,不適用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產生以上認識上分歧的主要是原因,債權人撤銷權就其性質而言,屬於形成權,這是中國大多數學者持有的觀點。從此點上看,撤銷權行使的期限,應屬於除斥期間的範疇。然而,《合同法》第75條規定的1年的期限的起算點又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這與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完全相同,從這個角度考慮,稱其為訴訟時效似乎亦無不妥。筆者認為,《合同法》第75條規定的5年的期間,應為除斥期間。理由是,債權人的撤銷權為形成權,或者説其主要性質為形成權,而不是請求權。立法完全可以在具體條文中對不同情況的除斥期間起算點作出不同的規定。《合同法》第75條在規定債權人對侵害行為的撤銷權時,對"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明確了5年期間屆滿的後果,即為實體權利消滅,則該5年的期間當然為除斥期間無疑。但是該條在規定"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情況下,應在1年內行使撤銷權,沒有明確債權人未在1年內行使撤銷權,該撤銷權是否消滅?如不消滅,則1年的期間又與訴訟時效相似,這種不明確的文字表述是引起人們爭議的主要原因所在。因此,為了更好地識別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在以後的立法中,尤其在制定民法典時,有必要對有關期間屬於訴訟時效還是除斥期間,在文字上作出明確的界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如對訴訟時效,一律以"請求權因……不行使而減弱其效力",或者"……的訴訟時效為……年"來表述,而對除斥期間則一律以"……權……經過……年而消滅",或者"……權,應於……(若干時間內)後行使,否則,……權消滅"。這樣,可以徹底解決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相混淆的難題。

通過上文相信大家對於破產管理人撤銷權除斥期間訴訟時效區別已經有了比較清晰的瞭解了,主要表現在四大方面。另外值得留意的一點是破產管理人撤銷權是開始於破產程序之前,千萬不能把順序顛倒。破產管理人要依法行使撤銷權保障債務人和債權雙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瞭解相關法律,正確區分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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