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訴訟費用誰承擔呢?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8W

債權人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訴訟費用誰承擔呢?

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所為的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債權人撤銷權也為債權的保全方式之一,是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減少而致債權不能實現的現象出現。因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是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行為,從而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已成立的法律關係被破壞,當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債權人的撤銷權也為債的關係對第三人效力的表現之一。

一、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誰承擔

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由於在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和低價處理財產中有些作為第三人是明知或者應知的,也就是説這些第三人有的是和債務人一起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的,因而是有過錯的。

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限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法律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是除斥期間,即在期間內債權人享有撤銷權,期間經過後撤銷權歸於消滅。債權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債務人的處分行為也不再發生變化。因此,債權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行使撤銷權,避免因期間屆滿權利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方式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因而撤銷權是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的。債權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人撤銷之訴應當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的其他非財產案件處理,每件收訴訟費50至100元,一般法院都是收取100元案件受理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四、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文章啦,文章首先講了撤銷權的概念,而我們所提到的問題債權人撤銷權訴訟費用誰承擔呢?答案就是由債務人承擔所有人 費用,而且債權人想行使撤銷權必須在一年之內行使。在行使撤銷權時的訴訟費應當按《訴訟費用繳納辦法》中的其他非財產案件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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