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以固定資產抵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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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以固定資產抵償債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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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將全部資產抵償給一個債權人的效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2項,即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的規定確認上訴人與實業公司簽定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無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惡意串通指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都為謀取不法利益而合謀實施的違法行為。其有以下特徵:

1、當事人雙方都應該是故意的,這種故意的本質在於通過損害他人的利益來獲取自己的非法利益;

2、他們惡意串通的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這種非法利益可以有幾個不同的表現形式。惡意串通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惡意串通必須是有雙方損害第三人的惡意,即明知
或應該知道某種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發生實際損害,而故意為之,但如果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不知或不應知道其行為的損害後果,不構成惡意。

(2)惡意串通須雙方當事人應該事先存在通謀,是指當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共同的目的應表現成為當事人事先達成一致的協議,也可以是一方當事人做出了意思表示,而對方明知會實施這個行為所達到的目的卻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另外,當事人也會互相配合或共同實施該非法行為。

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銀行對債務人欠其他債務的情況顯然是知情的。在其明知債務人將其財產抵償給自己之後將有害於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時,而仍然接受,即構成惡意。作為債務人,在明知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而堅持將全部財產抵償給其中之一的債權人時,也構成一種惡意。雙方均具有惡意,就構成惡意串通。

雖然雙方所簽定的協議的確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且雙方也已實際履行,但該協議是在雙方當事人明知債務人還存在其他到期債權人的情況下,卻惡意串通處分財產,應屬無效,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均無效。

綜上所述,債務人將全部資產抵償給一個債權人的做法是無效的。法律層面而言,債務人的這種清償方式雖然對一個債權人履行了義務,但是卻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有惡意串通的風險在裏面。對您來説,如果您的債務人將全部資產抵償給一個債權人時,您就可以及時向法院起訴撤銷該行為以保護您的債權人利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韶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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