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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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罪

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或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退還的行為。侵佔行為的突出特點是“變合法持有為非法持有”。

(一)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所謂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即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是指通過他人委託或依照契約或有關規定而為他人收藏、管理的財物,所謂他人的遺忘物,是指出於自己的本意,本應帶走卻因遺忘沒有帶走的財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徵。

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如故意毀壞所代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償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二)如何處罰

1、對於該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270條的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2、遺忘物,是指由財產所有人、持有人不慎而暫失去佔有控制的財物。

3、埋藏物,是指埋藏於地下的時間較久,原所有人不明而根據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物。

關於“告訴的才處理”,根據《刑法》第98條的規定: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以上就是關於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罪的構成要件及處罰是怎樣的相關問題的解答,希望對大家幫助。總之,當事人應儘量保管好自己的財物,避免事情的發生,如果發生走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失為一種常態。如果大家還有什麼其他的問題想要了解,可以諮詢本站的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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