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怎樣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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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怎樣定罪
非法佔有他人財產可能構成侵佔罪,侵佔罪的概念可表述為: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交出的行為。由此可見,這裏的侵佔是從狹義上理解的,它是指盜竊、詐騙、貪污、搶奪之外的侵犯財產的一種特定犯罪行為方式。
非法侵佔他們財產罪的構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侵佔罪的客體是私有財產所有權,具體説是行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財產的所有權或脱離物主佔有的他人財產所有權。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行為。
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佔有的財物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約定有義務將該財物交還他人(財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侵佔罪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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